壹、湖北省內流動
1、省內無本土疫情時,持健康碼、行程卡自由流動。
2、鼓勵高校與企業錯峰放假,開學開工時須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3、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原則上在工作地休假或工作,確需出行的,須滿足脫離工作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向所在單位和目的地報備。
4、發熱病人、健康碼“紅、黃碼”人員在排除感染風險前限制出行。
二、湖北省外來返
1、對有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來鄂返鄂返鄂人員,實施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滿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滿後,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中高風險地區解除後,隔離措施自動解除。
2、對1月22日(含)以來有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月23日(含)以來有黑龍江黑河市愛輝區月25日(含)以來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月26日(含)以來有廣西百色市德保縣1月27日(含)以來有雲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江蘇省蘇州市蘇州工業園區、吳江區、吳中區、姑蘇區、虎丘區和相城區月1日(含)以來有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滿洲裏市月4日(含)以來有廣西百色市靖西市月6日(含)以來有天津市西青區張家窩鎮月8日(含)以來有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旅居史的來(返)鄂人員,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滿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滿後,實施居家隔離醫學觀察14天。管控區域調整後,相關健康管理措施和時間隨之調整。
3、國內其它地區,無論本地是否有疫情,查驗48小時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到住地24小時內開展1次核酸檢測,落實14天社區健康監測,每7天開展1次核酸檢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十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
(三)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
(四)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
(五)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
(七)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
(八)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國家、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傳染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重大傳染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提出預防控制對策,參與並指導對暴發的疫情進行調查處理,開展傳染病病原學鑒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設區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方案的落實,組織實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負責本地區疫情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常見病原微生物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