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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銷售門店的藥品分類方式是什麽

按照GSP的規定,藥店銷售藥品要求分類管理。

壹、藥品在陳列時:

1.首先藥品與非藥品要分開存列。(掛非藥品區綠牌)

2.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要分開陳列。(掛處方藥區綠牌和非處方藥區綠牌)

3.(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這兩大塊中再分)口服藥與外用藥要分開,註射劑要分開。以上藥品分類陳列以後還要按劑型或用途分櫃或分層存放。(各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示如:抗菌消炎藥、消化系統藥、婦科用藥、兒科用藥、等等)

4.易串味藥要有專用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易竄味櫃)

5.拆零藥品要集中放於拆零專櫃或抽屜。(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拆零專櫃)並保留原包裝的標簽。

6.危險品不能陳列,必須陳列時應該用空包裝。

7.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復核,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飲片鬥錢應寫正名正字。(掛綠色牌:中藥飲片區)

8.需要冷藏或陰涼處儲存的藥品要陳放在2—10度的冰櫃裏。

9.還要在壹個比較隱蔽的角落設不合格藥品櫃。(貼紅色不合格藥品櫃及時貼)。

10.大型零售企業,驗收壹時半會驗不完,應該設壹處待驗區,掛黃色牌。小型零售企業壹般進貨就驗收完畢,壹般不設待驗區。

二、在銷售藥品時:

1.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處方必須由駐店執業藥師審方後方可調配發藥。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消費者不願意留下處方的,可以在處方藥登記本登記 備查。

2.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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