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關服務窗口接收紙質材料。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齊全的,可當場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受理後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材料部門符合法定形式且缺失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屬於本機關許可的事項,不予受理。
3.審查:收到許可申請材料後,由許可審查崗人員對申報事項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材料是否合法合理、申請事項是否對應,審查後提出審核意見,將材料提交審批環節。審核過程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
4、審批結論,審批合格的,將有審批領導同意簽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結論;審批不合格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結論。審批結論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5.完成後,受理窗口人員根據審批意見或結論生成相應的文件:文件審批通過的,制作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批不通過的,作出不予食品經營許可的決定。
6.公示結果,自批準決定之日起,在網上同步公示許可信息;
7.申請人通過服務窗口按約定方式領取或選擇由受理申請的許可機關快遞寄送。
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