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學校用地安全。新建學校應當避開可能發生洪水、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並按照規定與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已建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範措施或者搬遷。
第二十四條 學校新建、擴建、改建和室內裝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規劃、施工、消防等合格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校舍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建築和設施,不得用於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每學期對教育教學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檢查、維修記錄。相關記錄存檔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學校實驗室以及技能操作、文藝、體育用品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學生年齡特點,每次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教學中使用的輻射材料、化學藥品、生物制劑、用具等要標識清楚,存放在安全的地方,指定專人保管。有毒有害廢棄物統壹收集、分類存放,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清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校區內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等特種設備,專用實訓場地和儀器、用電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並建立專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在校內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和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建築物、湖泊水庫、易發生碰撞和滑倒摔傷的場所以及校內建築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安全警示圍欄。
第二十八條學校周邊建設區域內,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高壓電氣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學校保持安全距離。
學校周邊的廢水、廢氣、噪聲、放射性排放以及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等區域,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學校周邊不得設置移動通信基站。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對駐校單位的協調和指導,駐校單位的審批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高等學校的意見。進駐單位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壹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將新生安全教育納入壹年級必修課程,並設置學分。中小學應當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知識納入日常考試內容。
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編寫全省統壹的學校安全教育教材,內容應當包括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防病避災、禁毒禁賭、防侵害等。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根據安全教育內容,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壹次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機構,配備安全保衛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可以配備校園安全巡邏專用車輛。
第三十四條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應當著裝整齊,配備統壹標識,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
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有權拒絕與教育教學活動無關的人員進入學校區域;有權要求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學校安全、影響學校秩序的人員離開學校區域;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和發生治安案件、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立即報警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辦案工作;對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的行為,在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前,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學校應當在人員聚集的教學區、住宿區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秩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擁擠踩踏傷害事故發生。
第三十六條學校要加強對食堂、水源的監控和保護。
學校食堂等學校內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持證經營,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進貨索證、驗收、銷售臺賬等制度。
學校食堂等食品經營者向學生和教職工提供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提供餐飲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健康證明。
第三十七條學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和易引發火災的電器;確需使用火爐取暖的,應當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寄宿制學校、幼兒園要落實學生宿舍值班、夜查制度,加強女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在重點場所、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封閉管理,設立醫務室,配備保健教師、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中小學晚自習期間,學校要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九條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應當制定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報學校主管部門批準,並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學校應當告知學生安全註意事項,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條中小學生在校期間未到校或者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的,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應當及時履行監護職責。
未成年學生提前離校的,應當經監護人同意,履行請假手續。特殊情況下,監護人應當到學校督促學生離校。
第四十壹條 幼兒園活動室、遊戲場禁止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者地下、半地下建築內。
幼兒園的遊戲用品、設備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
第四十二條幼兒園應當查驗入園幼兒的預防接種證和體格檢查證明,建立幼兒健康檔案,按照規定組織幼兒體格檢查、預防接種。
第四十三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定點、定時接送幼兒交接制度,教師與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人面對面交接,不得將幼兒交給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托人以外的人。
第四十四條學校發現教職工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應當及時將患病教職工調離直接接觸學生的工作崗位,離崗治療,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證學生安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建立統壹的接送學生車輛標識,實行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準入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條 學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組織學生參加救援等應當由專業人員進行的活動;
(二)組織專業學習以外的學生參加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三)組織中小學生、幼兒參加商業性活動;
(四)出租學校周邊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
(五)出租學校周邊場地停放機動車輛或者利用學校周邊場地建設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六)在非寄宿制中小學校校內開設食雜店。
(七)其他明顯不符合學生生理、心理和教育特點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不得從事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等危害自身、他人和學校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學校區域內、中小學校周邊二百米範圍內開設網吧、歌廳、電子遊戲廳、臺球室等娛樂場所,或者從事危害教育教學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的經營活動;
(二)占用學校周邊三十米範圍內的道路經營服務,搭建臨時建築;
(三)在學校門前及兩側設置集貿市場、非學校停車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
(四)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占、損壞學校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九條災害預警信號生效學校停課時,應當按照災害處置預案安排教職工到校,確保學生在校安全。除有監護人陪同外,學校不得讓學生離開學校,可能出現險情時,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安全場所避險。
上學途中或者放學後災害預警信號生效,車主或者駕駛人搭載學生應當到學校避險,但道路交通或者沿途安全條件不允許的,應當就近尋找安全地點避險,並負責做好防護工作。
第五十條學校發現本校或者學校周邊地區存在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情況或者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