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將病原體傳播給人的鼠、蚊、蠅、蟑螂等生物。第三條 防控病媒生物,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群眾治理與專業治理、集中治理與日常治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防控病媒生物,應當建立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與改造環境相結合的綜合防治措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的領導,並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增加防控病媒生物工作經費投入。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承擔本級愛衛會日常工作的部門(以下稱愛衛會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控病媒生物的日常工作。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防控病媒生物有關的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本轄區內防控病媒生物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確定其成員分工負責病媒生物防控工作。第二章 防控責任第八條 防控病媒生物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及其衛生責任區內病媒生物的防控。
個人應當做好住宅與生產經營攤點內病媒生物的防控。第九條 街道、廣場和公***水域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管理者負責。第十條 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園、旅遊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等公***場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其經營者負責。第十壹條 房屋拆遷和在建工程工地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施工單位負責。第十二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其***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病媒生物防控,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的責任單位負責;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建設單位在臨時管理規約中約定的責任單位負責。第十三條 農村垃圾轉運站、公***廁所等場所的病媒生物防控,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第三章 防控措施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長規律,制定防控病媒生物工作計劃,開展統壹的環境衛生整治、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社區)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組織本轄區內居(村)民參加統壹的環境衛生整治、消殺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動。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防控病媒生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有機廢物等;
(二)對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沖洗、消殺、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對化糞池加蓋密封,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防鼠、防蠅設施;
(五)防控病媒生物的其他規定。第十六條 公***場所的管理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控制度,配備防控病媒生物所需的設施,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批公***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查其防控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和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情況。第十八條 環境衛生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場地硬化、垃圾密閉收集運輸、定期消殺等措施,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病媒生物防控。第十九條 科研、醫療、生物制品等單位和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對其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房屋拆遷、工程建設的工地采取必要的病媒生物消殺等措施,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第二十壹條 發生病媒生物傳播傳染病或者疑似傳染病的單位、個人,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