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增強 對醫院急診科的指點 和監視 ,醫院應增強 急診科的建立 和管理,提升 急診救治程度 ,保證 醫療平安 。
第二章 設置與運轉
第五條 急診科應具有 與醫院級別、功用 和職責 相順應 的場所、設備 、設備和藥品等要求 ,以保證 急診救治職業 及時有效開展。
第六條 急診科應設在醫院內便於患者迅速抵達 的區域,並臨近各類輔佐 反省 部門。
急診科入口應遲滯 ,設有無障礙通道,方便輪椅、平車出入,並設有救護車通道和專用停靠處;有要求 的可分設急診患者和救護車出入通道。
第七條 急診科應設醫療區和支持區,醫療區包括分診處、就診室、醫治 室、處置室、搶救室和察看 室,有要求 的可設急診手術室和急診監護室;支持區包括掛號、各類輔佐 反省 部門、藥房、收費和平安 捍衛 等部門。
醫療區和支持區應合理規劃 ,有利於延長 急診反省 和搶救半徑。
第八條 急診科應有明顯的路標和標識,以方便和引導患者就診。院內緊急救治綠色通道標識應清楚明顯,緊急救治相關科室的服務可以 堅持 連續與疏通 。
第九條 急診科應亮堂 通風,候診區寬闊 ,就診流程便捷遲滯 ,建築格局和設備 應契合 醫院感染管理的門檻 。兒科急診應依據 兒童的特點,提供合適 患兒的就診環境。
第十條 急診科搶救室應臨近急診入口,設置壹定數量的搶救床,每床占地面積以14-16平方米為宜。搶救室內應備有完好的急救藥品、器械及處於備用形態 的心肺復蘇、監護等搶救設備,並應具有必要時實施 緊急外科處置 的功用 。
第十壹條 急診科應依據 患者流量和專業特點設置察看 床,收住需要留院察看 的患者,察看 床數量以醫院床位數2-3%為宜。患者留觀時間準繩 上不超越 72小時。
第十二條 急診科應設有專門傳呼(電話、傳呼、對講機)安裝 。有要求 的醫院可樹立 急診臨床信息系統,為醫療、護理、感染控制、醫技、保證 等部門及時提供信息。
第三章 人員裝備
第十三條 急診科應裝備 足夠數量、受過專門訓練、掌握急診醫學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基本操作技術 、具有 獨立職業 才能 的醫護人員。
第十四條 急診科應有相對固定的急診醫師,且不少於在崗醫師的75%,醫師構造 梯隊合理。
急診醫師應具有2年以上臨床職業 經歷 ,可以 獨立掌握內、外科經常見 急診處置 的基天性 力,純熟 掌握心肺復蘇、氣管插管、深靜脈穿刺、動脈穿刺、電除顫、呼吸機運用 及創傷急救等基本技術 ,並定期承受 急救技術 的再培養訓練 ,間期以2年為宜。
第十五條 急診科應有相對固定的急診護士,且不少於在崗護士的75%,護士構造 梯隊合理。
急診護士應具有2年以上臨床護理職業 經歷 ,經標準 化培養訓練 考核合格,掌握急診、危重癥患者的急救護理技術 ,經常見 急救操作技術的配合及急診護理職業 內涵與流程,並定期承受 急救技術 的繼續培養訓練 ,間期以2年為宜。
第十六條 急診科以急診醫師及急診護士為主,急診患者較多的醫院,還應安排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等醫師、護士參與 急診。
第十七條 急診科主任應由具有 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應具有5年以上急診臨床職業 閱歷 的醫師擔任;三級醫院急診科主任應由具有 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應具有8年以上急診臨床職業 閱歷 的醫師擔任。
急診科主任擔任 本科的醫療、教學、科研、預防和行政管理職業 ,是本科診療質量與病人平安 管理和持續改良 第壹責任人。
第十八條 急診科護士長應由具有 護師以上任職資格並至多 從事急診臨床護理職業 5年以上人員擔任;三級醫院急診科護士長應由具有 護師以上任職資格並至多 從事急診臨床護理職業 8年以上人員擔任。
護士長擔任 本科的護理管理職業 ,是本科護理質量的第壹責任人。
第十九條 急診科可依據 實踐 需要配置行政管理、保安和其它人員。
第四章 科室管理
第二十條 急診科該當 樹立 健全並嚴格恪守 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相關診療技術標準 、操作規程,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及醫療平安 。
第二十壹條 急診實行首診擔任 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急診患者。
第二十二條 醫院應樹立 制度,保證相關人員及時參與 急診搶救和會診。
第二十三條 急診科應依據 急診醫療職業 制度與診療標準 的門檻 ,在規則 時間內完成急救診療職業 ,確保急診救治及時。
第二十四條 急診實行預檢分診制,樹立 分診順序 及分診準繩 ,按癥狀鑒別分診,對可能危及生命平安 的患者優先。
(壹)需要心肺復蘇或生命垂危患者:立刻 復蘇和搶救;
(二)急診危重患者:應在5~10分鐘內承受 病情評價 和急救;
(三)生命體征相對固定 的急診患者:應在30分鐘至1小時內給予急診處置 。
第二十五條 醫院應制定主要經常見 急危重癥的搶救流程和處置預案,做到急診科搶救關鍵措施及相關醫技等科室支持配合有章可循。
第二十六條 急診醫護人員必需 應按病歷書寫有關規則 書寫急診、留觀患者的醫療文書,確保每壹位急診患者都有病歷,記載 診療全進程 和患者去向。
第二十七條 醫院應樹立 制度與機制,保證急診處置後需住院醫治 的患者,優先及時收入病房,相關臨床科室不得拒絕推諉。
第二十八條 醫院應樹立 制度與機制,增強 對急診科的質量控制和管理,急診科指定專(兼)職人員擔任 本科醫療質量和平安 管理。
第二十九條 急診科在嚴重 搶救時,特別是突發公***衛惹事 件或群體災害事情 的嚴重 搶救,應按規則 及時報告醫院相關部門,醫院依據 狀況 啟動相應的處置順序 。
第三十條 急診科應遵照 《醫院感染管理方法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門檻 ,增強 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規範 預防及手衛生標準 並對特殊感染病人的隔離。
第三十壹條 醫院及醫務管理部門應指定專兼職人擔任 急診科管理,指揮與協調嚴重 搶救和急診患者出口難題 。
第五章 監視 管理
第三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設置急診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許 有關其他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急診科進行質量評價 與反省 指點 。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該當 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急診醫學質量控制中心或許 其他組織開展的對急診科的反省 和指點 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提供虛偽 資料 。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該當 及時將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質量、平安 管理等狀況 進行通報或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不具有 要求 的醫療機構可以設置急診室,參照本標準 設置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標準 由衛生部擔任 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標準 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1
急診科儀器設備及藥品配置規範
壹、儀器設備:心電圖機、心臟起搏/除顫器、心臟復蘇機;呼吸機、便攜式超聲儀、心電監護儀、吸引器、給氧設備、洗胃機;床旁X線機等。
二、急救器械:通常 急救搬動、轉運器械,各種基本手術器械。
三、急救藥品:中樞神經興奮劑;升壓、降壓藥、強心藥、利尿及脫水藥;抗心律正常 藥;血管擴張藥;鎮靜劑;止痛、解熱劑;止血劑;解毒藥、止喘藥、糾正水電解質酸堿均衡 失調類藥、各種靜脈補液液體、部分 麻醉藥、抗菌素類藥、激素類藥物,各類敷料、包紮固定用材等。
附件2
急診科醫護人員配置表
急診量(日均勻 人次) 搶救量(日均勻 人次) 察看 床位數 日察看 人次 醫師(人) 護士長(人) 護士(人) 護工(人)
≤100 4 10 12 12~14 1 25~30 2
101~200 8 15~20 20 18~21 2 40~50 2
201~300 12 21~30 25 24~26 2 50~60 3
301~400 16 31~40 30 27~28 3 60~70 3
401~500 20 31~40 30 29~30 3 70~80 4
≥500 20 31~40 30 31~40 3 80以上 4
附件3
急診科醫師和護士技術和技術 門檻
壹、 急診科醫師應掌握的急救技術和技術
1.獨立處置 各種急癥(如高熱、胸痛、呼吸困難、咯血、急腹癥、上消化道出血、黃疸、血尿、抽搐、眩暈、頭痛等);
2.掌握過關心電圖判別 室顫、寬QRS心動過速、房室傳導阻滯、嚴重的心動過緩等;
3.掌握心肺腦復蘇術、蘇醒 、各種休克的搶救醫治 ;
4.掌握創傷的初步診斷和處置 準繩 ;
5.掌握心力衰竭和呼吸衰竭的初步診斷和處置 ;
6.對暫時未明白 診斷的急危重癥給予適當的搶救醫治 ;
7.能開展氣道開放技術、電除顫、急診起搏、溶栓術、深靜脈置管、動脈穿刺、胸腔穿刺、腹腔穿刺、心包穿刺、腰椎穿刺、胸腔閉式引流、導尿、洗胃和放置食道三腔管等;
8.純熟 運用 輸液泵、呼吸器、多種生理監護儀、血糖儀及剖析 血氣報告等
二、急診護士應掌握的急救技術和技術
1.掌握急診護理職業 內涵及流程,急診分診;
2.掌握急診室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準繩 ;
3.掌握經常見 危重癥的急救護理;
4.掌握創傷患者的急救護理;
5.掌握急診危重癥患者的監護技術及急救護理操作技術;
6.掌握急診各種搶救設備、物品及藥品的管理;
7.掌握急診患者心理護理要點及溝通方法 ;
8.掌握突發事情 和群傷的急診急救。這是關於 急求壹篇關於競聘急診科護士長的演講稿的解答。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