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十四條供應商對評標過程、中標或者交易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咨詢小組協助答疑。
2017 17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94號令頒布《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辦法》共分六章45條,包括總則、質疑與答復、投訴立案、投訴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自08年3月18日起施行。2004年8月11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廢止。
擴展信息基於對政府采購的質疑和投訴措施:
第十七條供應商對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第十八條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並按照被投訴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的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和電話號碼;
(二)對問題的說明和對問題的回答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有具體明確的投訴內容和與投訴相關的事項;
(四)事實依據;
(5)法律依據;
(六)提出申訴的日期。
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並加蓋公章。
百度百科-關於政府采購的問題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