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品價格高於市場價30%就算違法。 超過30%壹般為不合理價格可以投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物價過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哄擡物價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價格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超出價格規定的法律責任作出了以下規定: 1、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2、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2)高於或者低於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3)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4)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5)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6)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7)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8)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9)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10)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11)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違反《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超出市場價格且情節嚴重的,即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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