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為遏制焦化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節能(資)環保、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壹、生產企業布局
(壹)新建和擴建焦化生產企業的廠址應靠近用戶和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焦化行業發展規劃。
(二)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遊區、文化遺產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防止汙染的居民區和其他企業周圍,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裏範圍內(城鎮居民供氣工程除外),不得建設。
上述地區已投產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按照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逐步退出。
二、技術和設備
新建、擴建焦化企業應達到《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二級標準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要求。主要指標是:
(壹)為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的規模經濟。新建、擴建機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達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產能力60萬噸及以上。
(2)新建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規模應達到65438+萬噸/年及以上,單套粗(輕)苯精制裝置規模應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現有單套煤焦油加工裝置規模應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單臺粗(輕)苯精制裝置規模應達到25000噸/年及以上。
(三)節能技術和設備
1.原則上(缺水地區和鋼鐵企業),幹熄焦裝置應同步建設。
2、新建或擴建焦爐,焦爐煤氣必須充分回收,不得直排或火炬。
3、新建或擴建焦爐,要采用先進的配煤技術,合理配比煉焦煤,盡量減少優質主焦煤的用量。
(四)環境保護技術和設施
1.新建或改造的焦爐應配備破碎除塵裝置、裝煤除塵裝置、推焦篩分除塵裝置、煤氣凈化(包括脫硫脫氰工藝)回收除塵裝置和廢水生化處理設施。嚴格執行環保設施“三同時”規定,主體設備投產後6個月內達到設計標準,並連續運行。
2、廢水生化處理技術和設備及洗煤設備應先進可靠,與主體生產設備同步建成投產,連續運行。在設備故障或維修時,應有足夠的廢水事故處理備用儲槽,使不達標的廢水不外排。焦化廢水經處理後可在內部循環使用。
三、主要產品質量
(1)焦炭
新建或擴建焦爐生產的冶金焦應符合GB/T 1996-2003中二級以上冶金焦的標準,鑄造焦應符合GB/T8729-1988中二級以上鑄造焦的標準。
現有焦爐生產的冶金焦應符合GB/T 1996-2003規定的三級以上冶金焦標準,鑄造焦應符合GB/T8729-1988規定的三級以上鑄造焦標準。
(2)焦爐煤氣
1,城市民用燃氣
焦化企業生產的城市民用燃氣應符合《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 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燃氣的產品指標。
2、工業或其他氣體
焦化企業生產的工業氣體或其他氣體中
(3)其他焦化或化工產品。
根據國家標準或冶金標準組織生產。
1,硫酸銨按GB 535-1995標準(壹等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標準。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標準。
四。資源、能源消耗和副產品的綜合利用
(A)資源和能源利用指標
新建和擴建焦化企業應達到《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資源和能源利用指標的二級標準。主要指標是:
1,噸焦精煤(幹煤)消耗量≤1.33t(即總焦比≥75%);
2.煉焦工序能耗≤170kg標準煤/t焦炭;
3、煉焦耗熱量:焦爐煤氣加熱≤2250kj/kg煤(7%水分換算);高爐煤氣加熱≤2550kj/kg煤(按含水量7%折算);
4.噸焦新鮮水消耗≤3.5t;
5.噸焦電耗≤ 35千瓦時;
6、焦爐煤氣利用率≥95%;
7、水的重復利用率≥85%。
(2)副產品的綜合利用
1,焦化生產企業生產的焦爐煤氣應有用戶;如有富余煤氣,需建設煤氣綜合利用設施,如甲醇合成、雙氧水、煤氣提氫或煤氣發電等。,以轉化所有剩余氣體。正常生產時,不得直接排放氣體或點燃火炬。
2、煤焦油和苯類化工產品應有效回收。
五、環境保護指標和清潔生產
清潔生產標準
新建和擴建焦化生產企業產生的汙染物不得超過《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二級標準。廢物資源化指標應達到《焦化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標準。
(2)汙染物排放標準
1.新建、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應符合《煉焦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1996)。
2.酚氰廢水經處理後回用於工廠。排放的廢水應符合《鋼鐵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1992)的二級標準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的二級標準或當地規定的要求。
3.熄焦廢水:熄焦水可閉路循環使用,不外排;
(3)廢渣
焦化企業的廢渣,包括配煤、推焦、裝煤、熄焦、篩焦工段除塵器回收的煤粉、焦油渣(含焦油罐清洗渣)、粗苯再生渣、剩余汙泥等。,在工廠內得到完全處理和利用,不得向外界排放。
(四)新建或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各種汙染物排放不得超過本區域環境允許排放總量。
不及物動詞監督和管理
(壹)新建、擴建焦化行業生產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件。焦化生產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審批、信貸融資等都必須基於上述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二)新建、擴建焦化生產裝置建成投產前,應當按照《準入條件》第壹款、第二款的要求,接受省級及以上投資、土地、環保、工商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聯合檢查組的監督檢查。經檢查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由投資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符合準入條件(企業備案材料提供)的相關建設內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吊銷其排汙許可證,供水供電部門依法停止供電供水。
(三)新建或擴建焦化項目應在投產6個月內達到本準入條件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除按正常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外,還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大處罰力度,限期整改。
(四)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環保局對本地區焦化行業準入條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中國焦化工業協會應加強對國內外焦炭市場和焦化技術發展的分析研究,推廣焦化行業環保、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新技術;建立符合準入條件的評價體系,科學、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名單。符合準入條件的焦化生產企業可按相關程序獲得焦炭產品出口資格。
(六)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新建、擴建焦化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得辦理環保審批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供電部門依法停止供電。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責令關閉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七。補充條款
(壹)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臺灣省、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的各類焦化行業生產企業。
(2)本準入條件涉及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如有修訂,以修訂後的新標準為準。
(3)本準入條件自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執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並根據行業發展和宏觀調控要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