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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案標準

不同部門、不同人員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處罰不同,壹般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控22種違法行為及法律後果:

1.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 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用口罩勸導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500 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通過防疫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以沖關或者其他方式拒絕配合或者不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對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群,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涉嫌違反《突發公共**** 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檢測的,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5.密閉小區居民拒不配合密閉小區管理,違反《衛生工作管理指導意見》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代碼為黃色、紅色,不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護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7、在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聚餐、娛樂等聚會活動,經勸阻無效的,可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在疫情防控期間,違規開設輔導班、棋牌攤點、麻將室、銷售感冒發燒藥品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離結束後,不按照規定接受衛生監督管理,經勸阻無效的,可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0.隱瞞病情、隱瞞旅行情況(特別是重點地區旅行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或者不告知行程,進入公共****,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從事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擴散或疫情流行,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409條之規定,可能涉嫌傳染病防控瀆職罪。

12.居民、企業不配合防疫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0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3.拒不配合疾控、公安部門開展疫情流行病學調查的,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甲類傳染病和依法確定為甲類傳染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擴散或者有嚴重擴散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不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三)放任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疫區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疫區,未經消毒處理的;

(五)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措施的。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百三十壹條_從事傳染病菌種、病毒的實驗、保存、攜帶、運輸,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病毒傳播,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條_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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