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壹條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第三條 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的經營活動,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壹)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壹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查處其管轄範圍內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六條 對於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經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 許可審批部門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註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於下崗失業人員或者經營條件、經營範圍、經營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
第九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取締時,......>>
問題二:無照經營工商按什麽罰款 法律有漏洞,執法隨意性大是痼疾,目前沒什麽好辦法,大蓋帽惹不起的,破財消災吧,或者找找人,也許便宜些.
根釘《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七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三:個體戶無照經營罰款多少 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國家規定無照經營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壹般個體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四:對個體無照經營處罰有什麽依據 工商局上門查營業執照,壹般是不會開罰單的.
但在每年的某個時候都會固定的檢查,最主要是看上頭領導嚴不嚴格.
開罰單之前,看他之前有沒提醒妳.而且,之前會開責令辦理營業執照的通知書.
那麽這個時候,想要避免開罰單的話,只有去辦理營業執照.
或者查營業執照的風頭勁已經過去.
我們開店的時候是,從來不開罰單的,在責令辦理營業執照沒辦理情況下,是封店貼條的.
問題五:這樣的無證經營需要罰款多少 怎麽處罰 哥們,看妳想怎麽辦了,妳只要認死自己是個體工商戶,沒有經營網吧,法條骸就不能罰妳,但是和工商局的硬擡也沒有好處,妳就先哭窮裝可憐吧,多了2000,就壹走了之,沒什麽後果的。
問題六:個體戶無證經營怎樣處罰 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邊所說的違法所得指的是妳經營打字社三年的所有利潤,妳應當向工商部門積極認錯,積極辦理營業執照,爭取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屬於壹般的超範圍經營行為。屬於《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壹款所指的超範圍經營行為。可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壹款(三)項“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仟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規範處罰。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對擅自經營不準個體戶經營的商品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應當吊銷營業執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問題七:無證經營怎麽個處罰標準? 這個沒有啥具體依據,都是各地設立自己的標準,像我們開封這裏,要是農村開個小旅館啊小賣店啊沒有執照也沒有人管。就是壹個城觸罰款也是不壹定就壹樣的,都是看妳規模大小,生意好壞了。想這罰款都是個部門自己節流,多少他們說的算,少了就給點,多了就找找人,能賴點就賴點。
問題八:無照經營最小要罰多少錢 經濟領域執法中,以《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為例,其14條中明確規定:“無照經營”社會危害不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若以1元作為起點,2萬元作為上限,其相差2萬倍。行政執法者對某壹個個體進行壹元的處罰和2萬元的處罰,都是在執法,而且沒有違法。但對於承受的個體而言,1元和2萬元有著天壤之別。
問題九:無證經營的處罰是什麽? 中華人民***和國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對《條例》的認真學習,筆者有幾點看法,提出來供大家探討。
無證生產和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使用無證產品的處罰設定得不對等,有不合理的地方。筆者認為,《條例》第四十五條對生產環節無證生產的處罰金額主要采用了《產品質量法》“貨值金額”的模式;而第四十八條對流通環節(銷售和經營活動中)的處罰金額則采用另外的模式,即“5~20萬元”。從性質上來說,無證生產是源頭,行政相對人大多數時候是主觀故意行為,而銷售或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產品,行政相對人可能主觀上還不是故意行為(不知情),但客觀存在,所以無證生產遠比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產品的行為性質嚴重得多。但同樣是小規模生產和小規模銷售或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後者的處罰力度很多時候似乎要大得多,和《行政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程度相當”的原則相違背。
對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使用無證產品的處罰條款有不完善之處,可能影響法規的嚴肅性、執行力。《條例》第四十八條對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使用無證產品的處罰規定“責令改正,處5萬元到20萬元的罰款”等等處罰,筆者認為壹是處罰的金額設定過大,有時脫離實際,基層不便於執行,如壹家經銷人造板產品(實施了生產許可的產品)的經銷企業,總***經銷無證產品的貨值金額才幾千或上萬元,按《條例》處罰底線就是5萬元,不具備可操作性,行政相對人也承擔不起,同時也不服,但罰款金額如果低於5萬元,又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或減輕”的法定情形,失去了法規的嚴肅性;二是處罰後,對所涉案無證產品的處置,《條例》沒有作規定,是罰款後“放行”?還是沒收產品?沒有壹個說法。
關於查封、扣押的期限不明確。《條例》第三十七條賦予了質監部門對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的職權,但是包括配套的《條例》實施辦法對查封、扣押的期限都沒有明確。究竟是按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7天,還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15天或者是《產品質量法》規定的三個月期限?筆者認為,“三個月”比較合理,即在壹般辦案的時限內。建議總局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明確規定。
問題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未辦理行政處罰依據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