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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開具銷售憑證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1、藥品經營企業的定義:藥品經營也叫藥品流通,指醫藥企業依照相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對藥品進行采購、儲存、銷售和使用等經營活動。

2、藥品經營企業分為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藥品批發企業,國內習慣稱之為醫藥公司或者中藥材公司。

藥品零售企業,是指直接向顧客銷售藥品的藥品經營企業,包括藥品零售單體藥店、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僅能銷售非處方藥品的超市以及商場的藥品專櫃。

零售單體藥店:

零售單體藥店是我國傳統的藥品經營方式,是指能夠獨立采購藥品、自主經營的個體藥店。單體藥店的規模較小,籌建成本低,壹般選在地理位置比較好的地段,以獲得較高的群眾基礎,便於和消費者建立長期的客戶關系。單體藥店相對來說經營模式靈活多變,可以更快地適應消費者的需求。

零售連鎖藥店:

零售連鎖藥店是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負責藥品銷售的部門,接受總部統壹經營管理,所以其日常經營管理更為規範;且同企業下各門店統壹供貨,使得各門店能夠獲得更有價格優勢的藥品,降低運營成本;零售門店也可***享連鎖品牌的社會影響力。

單體形式的零售連鎖企業與壹般形式的零售連鎖企業的工商相關法規要求基本壹致,但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上,單體形式的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相互獨立,均按照零售企業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而壹般形式的連鎖總部按照批發企業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但連鎖門店按照零售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簡稱GSP,是Good Supplying Practice的縮寫,我國中文法定稱為“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GSP的內涵是指在藥品流通全過程中,用以保證藥品符合質量標準而制定的針對藥品計劃采購、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及售後服務等環節的管理制度,其核心是通過嚴格的管理制度來約束企業行為,對藥品經營全過程進行質量控制,保證向用戶提供優質藥品的準則。

GSP的實施增強了員工的質量意識,促進了藥品進、存、銷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有利於保證用藥安全有效。

法律依據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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