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普惠扶持 第八條《規定》第七條所稱的“建設扶持”的額度依據如下因素確定:項目所屬技術產業領域、項目的技術水平、項目投資額、用地面積、對開發區的預期貢獻等。 第九條企業項目建設用地的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撥地面積)必須不低於0.7;建設項目用地內嚴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業服務和娛樂設施,以及其他和生產無關的各種服務設施。 第十條企業和研發機構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可向建設發展局提出建設扶持申請,建設發展局按規定時限核準後壹個月內支付(壹般建設項目壹次性支付,分期建設項目分期支付)。 第十壹條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和機構給予房租補貼時,具體的補貼標準參照如下因素確定: 1. 自主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 2. 對填補開發區技術空白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經營情況、成長情況和對開發區經濟貢獻情況; 4. 所租用的研發和生產廠房面積大小; 5. 開發區房租水平及實際的合同房租價格。補貼標準壹般不超過合同房租價格的80%。 房租補貼標準最高不超過20元/平方米·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五年,累計補貼額壹般不超過60萬元。 第十二條科技發展局對給予每壹家企業和機構的房租補貼的標準、面積和年限進行逐年核準。房租補貼壹般每半年發放壹次。 第十三條申請《規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礎設施貼費等項扶持的企業和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的復印件; 3.各項相關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金繳納發票;基礎設施貼費繳納發票等。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規定》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開發區內註冊經營,經開發區管委會正式認定並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小規模初創型科技企業。 第十五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將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最新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等文件,並結合開發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並定期更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作為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認定、管理工作的依據。 第十六條 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為: 1.具有明確的公司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明晰,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2.企業註冊成立時間壹般不超過兩年; 3.研究開發及生產的技術及產品應屬於《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目錄》的範圍; 4.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高新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性收入是指屬於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並有較強的持續自主創新能力; 6.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其中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7.有與其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與設施,每年研發費用支出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 8.年人均銷售收入或預期年人均銷售收入達到15萬元以上,年人均利稅達到3萬元以上,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9.公司屬於小型企業。小型企業的標準為:職工人數200人及以下,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資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 上述標準參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制定。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發生變化,上述標準可能隨之調整。 第十七條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研發(R&D)費用”是指用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經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新產品設計費; (2)工藝規程制定費; (3)研發設備調整維護費; (4)研發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 (5)技術圖書資料費; (6)中間試驗費; (7)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和培訓費; (8)研究設備的折舊費; (9)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10)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第十八條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企業自願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公司章程的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履歷表; 4.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上壹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應包括自產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及高新技術性收入、利稅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當年新成立的公司提供到申請認定時的審計報告); 5.產品技術標準、質量性能測試報告,軟件企業需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軟件產品登記證書及測試報告,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需提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 6.屬於特殊行業的企業需提供特殊行業許可證;對生物醫藥、醫療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高新技術產品,申報時必須提交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文件的復印件; 7.查新報告、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專利證書以及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8.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科技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為: 1.企業將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後,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告知企業。 2.初審合格後,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企業,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並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企業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條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年檢淘汰制,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報送《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年檢表》、《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經工商管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和專項審計報告。 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壹經發現,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二十壹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並重新認定。 第二十二條申請財政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於每年通過年檢後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享受營業稅財政扶持政策的,還須提供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認定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須到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機構進行認定和年檢,經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確認並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後,頒發《天津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享受相應政策。 第二十四條對軟件企業獲得CMM(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或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模型)二級至五級認證的,分別給予15萬元、20萬元、25萬元和35萬元的壹次性、不重復資助。對於已獲得天津相應市財政支持的軟件企業認證項目,開發區不再給予重復資助。 第二十五條申請認證資助的軟件企業,應當在認證實施之前持以下材料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進行事先備案: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與有資質的認證評審機構簽訂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在認證通過後30日內,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資助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通過評審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認證評審收費單據原件及復印件; 4.軟件企業認定年檢證明。 第二十六條對於新藥產業化資助,具體的資助標準根據下列條件確定: 1. 新藥的創新水平和類別; 2. 新藥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不得低於2000萬元); 4. 新藥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新藥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第二十七條申請新藥產業化資助的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新藥的藥品註冊批件、新藥證書及新藥技術轉讓合同(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和新的藥品批準文號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6.新藥產業化項目的項目計劃書和財務分析報告;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該項目產值、利稅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新藥產業化項目資助額度確定後,先撥付60%,剩余部分視該產業化項目的進展情況在三年內撥付。 第二十九條對於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產品所屬類別和創新水平; 2. 產品對填補開發區和天津市技術、產品和產業鏈空白的貢獻; 3. 產業化項目的投資規模; 4. 產業化項目預期的產值及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5. 產業化項目的社會效益。 醫療器械產業化資助的申請和撥付程序參照新藥產業化資助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對生物醫藥類企業和產品的國際市場開拓資助,在確定具體資助標準時參照以下因素: 1. 企業和產品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 2. 企業和產品在國際市場的介入程度和發展潛力; 3. 企業和產品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壹條申請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資助的生物醫藥類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獲得的國際市場準入許可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4.為獲得國際市場準入許可所發生的費用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十二條《規定》第十九條所稱科技人員是指高新技術企業中關鍵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科技開發和產業化項目的負責人,對企業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做出重大創新的主要技術人員。高新技術企業自行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後,成果完成人可以享受適當的技術折股獎勵。可以評估作價入股,也可按照技術成果產業化成功後,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後利潤折股部分折價入股。 第三十三條對高新技術企業中持股科技人員的股權分紅(利)收益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開發區的貢獻,五年之內給予100%的財政獎勵。 第三十四條申請持股科技人員股權分紅(利)收益獎勵的,由所在高新技術企業持以下材料統壹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章程,以及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折價入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科技人員個人簡介,學歷、職稱、榮譽證書復印件; 5.科技人員獲得股權分紅(利)的財務單據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務單據。
第四章 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五條 內資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於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資產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研發機構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上);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壹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5.研發機構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70%以上;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投入的研發(R&D)費用不低於年總收入的20%。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 8.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第四章所稱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是指研發機構通過項目投資建設,將自主研發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應用、推廣,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 認定標準為: 1.成果為研發機構自行開發、自主創新的項目,屬於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具有國內領先以上技術水平,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2.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投資項目由研發機構直接承擔,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上); 3.項目投產後能形成壹定的規模,實施後兩年內實現年產值1000萬元以上(軟件項目的產值在300萬元以上),年利稅額占銷售收入的20%以上; 4.項目有明確的市場需求,所需的資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 5.內資研發機構在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條的扶持時,其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應已經開始建設。 第三十七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國家級”,是指被國家科技部、發改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並通過驗收和考核。《規定》第四章所稱“省部級”,是指被天津市科委等部門正式納入發展計劃,發文批準組建、給予相應建設資金並通過驗收和考核。 第三十八條《規定》第四章所稱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研發機構,是指由跨國公司等國外資金在開發區以獨資、合資等形式設立,專門從事開發區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的產品、技術研發的獨立法人單位。 具體認定標準為: 1.獨立法人資格,有明確的章程和組織結構,有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以企業化方式運作,產權明晰; 2.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於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 3.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壹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和產業化能力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4.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試驗)所必須的研發場地、儀器設備等研發條件; 5.獨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於500萬美元,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的投資應不低於300萬美元,“設立時的投資”是指用於研發條件建設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研發機構建設用地和實驗室、辦公室、中試車間等場所的購置、建造、裝修費用和研究開發所需儀器、設備的購置、安裝、調試等費用; 6.擁有明確的自主知識產權,每年新申請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達到5件以上; 7.每年技術性收入(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技術培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占年總收入的80%以上; 8.每年的研發費用支出不低於研發機構年總收入的20%; 9.認定合資研發機構的,中方所占股權比例應在35%以上; 10.國家規定的其它審批條件。 第三十九條 企業內部設立的研發機構認定標準為: 1.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年銷售收入壹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有壹定的技術優勢,能為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提供經濟保證; 2.研發機構有明確組織結構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實行嚴格的財務獨立核算; 3.符合國家及天津市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屬於開發區重點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領域,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主要從事與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技術、產品開發、二次開發、中間試驗等; 4.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壹支結構合理、具有較高研發水平的研發隊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專職科技人員在15人以上,占研發機構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80%; 5.企業具有較健全的技術開發保證體系和行之有效的管理體制及激勵運行機制,並具備壹定的進行研究、開發和中間試驗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基礎設施(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 6.企業對於研發機構的科研(R&D)經費投入要達到每年銷售收入的2%以上,且絕對值不低於100萬元。 第四十條申請認定各類研發機構並享受相關扶持的,應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認定申請表》; 2.國家或天津市對研發機構進行批準、驗收、認定等管理的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3.原批準單位出具的同意遷入開發區的正式批復文件(內資獨立研發機構); 4.研發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機構章程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歷表(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提交所在企業的相應資料); 5.研發機構業務發展計劃書、年度開發計劃書和預算; 6.關於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7.近兩年在國家和地方科技部門各類科技計劃立項的有關證明材料; 8.在開發區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有關證明材料; 9.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明; 10.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上壹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技術性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等科目。 第四十壹條 開發區對各類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為: 1.申報手續準備齊全後,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開發區科技發展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告知申請機構。 2.初審合格後,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按照相應標準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3.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開發區科技發展局上報開發區高指委批準,並頒發《天津開發區研發機構證書》。未能通過評審的申請機構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核申請。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每年第壹季度對已認定的研發機構進行年檢,年檢標準與認定標準相同。對逾期不參加年檢連或連續兩年內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研發機構資格。 研發機構在申請認定和年檢中弄虛作假的,壹經發現,取消其資格。 已認定的研發機構變更經營範圍、合並、分立、轉讓或遷移的,須到開發區科技發展局申報備案並重新認定。 第四十三條對於《規定》第二十條所給予的獨立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研發機構所屬技術領域及水平; 2. 自主創新能力及科技產出情況; 3. 對開發區和天津市填補技術空白、提高研發能力的貢獻; 4. 對開發區的經濟貢獻情況; 5. 社會效益貢獻。 第四十四條申請享受《規定》第二十壹條所給予的研發費用扶持的合資研發機構,應符合如下條件: 1. 合資研發機構設立時投資額應在300萬美元以上,且中方所占股份在35%以上; 2. 研發費用的界定見本細則第十七條。研發機構每年研發費用的實際數額以開發區管委會最終認定的數額為準; 第四十五條對於《規定》第二十二條所給予的內設研發機構扶持,具體扶持額度依據以下因素確定: 1. 資助額度最低為50萬元; 2. 在申請資助時,每滿足下列條件之壹,資助額度增加10萬元,但總資助額度上限為100萬元: a)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全球500強企業; b) 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為開發區上壹年度百強企業; c) 研發機構中專職的研究開發人員超過30人; d) 被認定為天津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e) 被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 f) 研發機構的研發費用投入超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 g) 研發機構積極與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它企業進行研究開發與試驗發展合作。 第四十六條對給予各類研發機構的扶持資金,將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方式之壹予以撥付: 1.根據資金使用計劃,壹次性或分期撥付給研發機構; 研發機構資助資金主要用於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包括研發機構用於研究開發和試驗發展(包括中間實驗)的儀器設備購置費以及與之相關的安裝和調試費用,不得用於投資入股建立企業或其它與研究開發沒有直接關系的活動。 2.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儀器、設備的招標采購,然後移交給研發機構。 第四十七條申請研發費用扶持的研發機構,於每年通過年檢後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完稅憑證復印件;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壹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及研發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 4.上壹年度研究開發活動總結報告及相關研發成果證明材料,下壹年度研究開發活動計劃及預算; 5.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申請成果轉讓獎勵的研發機構,持以下材料向開發區科技發展局提出申請: 1.《天津開發區科技發展金審批表》; 2.高新技術成果證書、專利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 3.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轉讓合同、轉讓收入證明; 4.高新技術成果或專利在開發區進行產業化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對關聯單位的認定以國家相關法規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