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論文
(摘要)食品安全是當今社會關註的熱點。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下屬的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是我國較早具有食品安全、衛生監督職能的部門,具有不可或缺的法定義務。而履行這壹法定義務的手段,就是衛生監督。食品在 "從農田到餐桌 "的過程中,會受到有害因素的汙染,導致食品危害的存在,從而構成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門、多層次、多環節,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目前來看,應盡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概況;食品安全應急機制;完整統壹的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評價體系;食品安全信用體系;食品安全信息監測、通報、發布網絡體系;對策體系等九大體系,促進食品安全水平的整體提高。
【關鍵詞】 食品安全概述;體系建設;監管
前言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生存和發展最基本的物質條件。在我國國民經濟中,食品工業已成為第壹大產業。據有關資料顯示,從 1993 年到 1998 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從 3430 億元增加到 6000 億元,年均增長 12%。2003 年我國食品工業總產值更是首次突破 12000 億元,遠遠超過汽車工業總產值 9400 億元的水平。然而,全球和我國接連發生的惡性食品安全事故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關註,也促使各國政府重新審視這個已經上升到國家公共**** 安全高度的問題,各國紛紛加大了對本國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標誌著我國食品安全工作進入了全面監管和專項監管相結合的新階段,也表明了我國政府與時俱進,切實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心。然而,壹直以來,有關食品安全的負面新聞依然不斷,通過新聞媒體的深入跟蹤報道,我們知道了阜陽劣質奶粉、重慶火鍋石蠟底料、太倉劣質肉松、山東 "化肥 "龍口粉絲.......。據媒體報道,近日,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完成的壹項關於食品安全的調查顯示,近期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眾的廣泛關註,82%的公眾表示這些事件 "壹定會 "引發自己對身邊食品安全的擔憂,13%的公眾表示 "可能會"。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起步較慢,問題較多,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還在於我國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我們認為,在今後相當長的壹段時期內,我國應把全面建立我國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點和戰略目標來實現。
壹、食品安全概述
1.定義
(1)食品安全。根據《國際食品衛生通用原則》定義為:確保食品在按照其預期用途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這裏的食品安全強調的是後果。而《食品工業基本術語GB15091-95》則定義為:為了防止食品在生產、收獲、加工、運輸、貯存和銷售等各個環節中受到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等有害物質的汙染,使食品有益於人體健康,所采取的質地良好的措施。並列出其同義詞為:食品衛生。可見,這裏的食品安全包括了從食品生產到流通的整個食品鏈中所應采取的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的立法宗旨: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汙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
(2)食品安全隱患。是指可能損害或危害食品質量安全的因素或因子。這些因素包括生物因素、化學因素和物理因素。它們可以以各種方式存在於食品中,壹旦這些因素或因子得不到控制或消除,食品就會成為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食品。
2、特點
食品安全隱患或因素具有以下特點:
(1)可以存在於 "從農田到餐桌 "的整個食物鏈中。隨著食品工業化生產的發展,以及環境汙染等問題的出現,這壹特點將更加突出。食品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因素的概率將進壹步增大。
(2)會由於食物鏈中不同的環節存在差異,從而導致食品安全問題也有所不同。比如,農產品在種植過程中,可能會受到農藥、獸藥、激素等化學物質的侵害;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的危害因素或因子可能以生物、物理為主。因此,在整個人類食物鏈的不同環節,食品安全的危害因素或因子各有側重,其強弱程度也不盡相同。
(3)食品安全隱患的程度或後果受主觀因素(人為因素)和客觀因素(自然因素)的影響。尤其是主觀因素,即食品安全隱患的人為作用,其導致的程度和後果可因這種作用而減輕或加重。
(4)食品安全隱患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後果,由於種類、毒性等因素的不同,可表現為急性、亞急性和慢性反應(中毒)。慢性反應(中毒)具有潛在性、隱蔽性,不易被發現,所以人們不重視。
(5)食品安全隱患可以通過采取各種手段和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最大限度地降低對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達到對人類食品無毒無害的基本要求。這些手段或措施具有法律屬性,即依法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監督管理,如《食品衛生法》等。也有技術性的,如 GMP、HACCP 等。這些法律法規、標準等都是保證食品安全、降低其危害性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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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類
根據《食品企業HACCP實施指南》,食品安全危害可分為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三種。食品安全危害存在於這三種類型中。它們可以從 "農田到餐桌 "整個食品鏈的任何環節侵入,導致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為有毒食品。
4.後果
食品安全隱患的後果是食源性疾病。這是由於人體攝入多種致病因子所致,通常是具有傳染性或毒性的壹類疾病。值得註意的是,食源性疾病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食物中毒,還應包括食源性和感染性腸道傳染病、食源性寄生蟲病以及食品中有毒有害汙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可見,食源性疾病的範圍在不斷擴大。而根據現代醫學的概念,由食物營養失衡引起的某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腦血管疾病、腫瘤、糖尿病等)、食源性代謝性疾病、食物汙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也屬於食源性疾病的範疇。
食源性疾病根據疾病的種類、毒性的大小和人體免疫力的強弱,可引起以下三種狀態:急性反應(中毒)、亞急性反應(中毒)、慢性反應(中毒)。壹般來說,食物中的生物危害往往會導致急性反應,表現為各種食物中毒。它們構成了當前突發公共 **** 衛生事件的主要因素。化學危害因素較為多樣,其入侵與食品種類、劑量因素、環境條件、工藝流程、人為因素等密切相關。無論是導致急性、亞急性還是慢性反應,都有明顯的劑量與反應關系。例如,亞硝酸鹽中毒劑量:0.3~0.5 克,致死劑量:1.0~3.0 克。三氧化二砷中毒劑量:5~50 毫克,致死劑量:60~500 毫克。劑量與反應是食品安全危害中化學危害因素的壹個非常典型的特征。它已成為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制定、食源性疾病診斷、食品中化學汙染物監測評價、衛生宣傳教育的依據。
食品安全隱患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之壹是引起急性表現,具有群體性、突發性、廣泛性和社會性。但由於食品安全隱患的毒害作用存在劑量與反應的關系,加之目前食品安全控制技術的局限性,食品安全隱患引起的亞急性、慢性反應對人體健康構成的威脅效應與急性反應同等重要。如農藥、獸藥殘留,以及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氯丙醇、丙烯酰胺、多環芳烴等有害物質。資料證明,這些有害物質對人體的慢性毒害作用具有致畸、致癌和致突變性。其後果將是不可逆的。成品、制成品)有毒有害,成為有毒食品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食品衛生只是食品安全問題的壹部分,無論是從法律的名稱還是從法律本身的內容來看,食品安全的法律體系都應該圍繞 "食品安全 "這個核心來建設。建議從兩個方面著手:壹是將《食品衛生法》更名為《食品安全法》,並進行全面的修改和補充;二是重新制定壹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為食品安全領域的 "母法",其基本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宗旨:全面促進和保障食品安全。(2) 定義:明確 "食品"、"食品安全 "等術語的法律含義。(3) 食品安全監管的範圍:國家對食品安全實行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4) 監管體系:以法律的形式規定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基本框架和各方職能。(5) 食品安全監管的原則:保障人民健康、註重科學性、控制與預防並重、公開、客觀、公正等。 (6) 社會其他部門的食品安全責任。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主,兼顧食品相關行業、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7) 應急響應。(8) 標準檢測,包括市場準入。(9) 安全風險評估。(10) 信用體系。(11) 食品安全信息網絡。(12) 宣傳和教育。(13) 行業協會和研究組織的推廣。(14) 法律責任。強調監管主體的違法責任,做好與《刑法》的銜接,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設置嚴厲的處罰措施。
法律的尊嚴在於實施,而不在於制定。再嚴格、再完善的法律,也要靠各級政府部門的正確執行,才能真正發揮其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力規範作用。如果行政執法部門不嚴格執法,或者由於種種原因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出現偏差,那麽即使這些法律法規再完善,也無法產生預期的效果。在當今的食品安全監管中,執法不力的問題不容回避。從我們了解和研究的壹些案例來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於失職、瀆職等執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已成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執法中的壹個頑疾,究其原因,不外乎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不強,礙於情面和各方壓力辦 "人情案 "以及壹些執法人員以權謀私、地方保護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須抓好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和道德教育,制定嚴格的工作紀律和內部審批程序,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案件領導集體決策制度,不斷強化執法力度和執法監督,使法律法規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