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立零售點。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後不得延期:
1.出於安全考慮,該經營場所不適合經營香煙。
2.專營建築裝飾、五金交電、醫藥醫療器械、文具、郵電、報刊、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娛樂網吧、彩票銷售、洗滌、房屋中介、寄售、典當、美容美發、足浴及其他與雜貨、食品無關的業務的經營場所或專業市場。
3.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流動攤點、電話亭、報刊亭、臨時建築等。),或者經營場所不獨立於經營者住所(包括陽臺、窗戶、地下室、儲藏室等)。指作為營業場所的住宅樓)。
4、中小學、幼兒園、青少年或兒童活動中心(站、點)及其門口中心半徑50米範圍內。
5、利用自動售貨機(櫃)、信息網絡銷售商品。
6、網吧、歌舞廳等人員密集、相對封閉的場所。
7、道路兩側占道經營。
8、100米半徑內的危險建築。
9.以違章建築或待拆建築為場所。
10、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兩者都以特許經營的形式經營,吸引加盟商等再投資。
關於煙草專賣的其他規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壹)經營場所基於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2)中小學周邊;
(三)被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未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決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許可證,申請人在壹年內再次申請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六)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壹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未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以上內容?汨羅市政府-煙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