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經營主體,是指規模養殖養殖企業、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以下簡稱園區經營者)。第四條發展現代農業園區應當與維護糧食安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增加農民收入、保護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相結合。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農民參與、科學管理、依法保護的原則,發揮現代農業園區的示範和輻射作用。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現代農業園區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完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園區健康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涉及現代農業園區土地流轉糾紛的調解、公共服務和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現代農業園區的綜合協調、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協調處理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信息化建設,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負責公園認定的審核和公園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四)依法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管理職權。第七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林業、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現代農業園區相關的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八條鼓勵農民個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資金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或企業,參與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運營和利益分配。
鼓勵和支持國有農場、科研機構、高校及其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參與現代農業園區的建設、管理和利益分配。
鼓勵工商資本投資建設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業社會化服務、五荒資源治理開發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農業園區;鼓勵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建立優勢互補、合理分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利益聯結機制。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區域資源和產業發展優勢,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規劃布局現代農業園區,科學合理確定園區規模。
現代農業園區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林業長遠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漁業發展規劃,並與城鄉規劃、生態保護規劃和旅遊規劃相銜接,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糧食主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劃時,應當保障糧食生產現代農業園區發展規模,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糧食生產現代農業園區的耕地應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嚴格保護。第十條園區經營者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糧、果、畜、菜、茶等具有區域特色的主導農業產業,並制定園區規劃。
鼓勵圍繞主導產業發展集種植、養殖、加工、流通為壹體的現代農業園區,延伸產業鏈,提高農產品附加值,促進農業資源循環利用。第十壹條按照合法、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農民可以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園區經營者。
受農民書面委托,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與園區經營者協商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二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應當就土地流轉目的、流轉期限、價格、出讓金支付及調整方式、風險保障、土地復墾、抵押擔保及再流轉、基礎設施的使用、維護和處置、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並依法簽訂書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