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中院第二次將案件發回重審。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2020年6月,河南南陽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5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刑期從壹年十個月到六年不等。壹審判決後,兩被告人提出上訴,南陽中院以“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為由,二審後發回重審。2021 10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再審判決。除了獼猴養殖場老板熊忠浩的刑期由三年改為兩年零九個月,其他人的刑期保持不變。此後,被判處實刑的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2022年10月20日,10,南陽中院作出再審二審判決,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從輕”的原則,本案應當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和量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涉案動物是否人工飼養、物種瀕危程度、野外生存狀況、人工飼養情況、是否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進行人工飼養、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破壞程度、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識程度, 並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對其適當量刑,確保罪刑相適應; 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適當處理。
被控買賣人工飼養的獼猴
2065438+2008年7月至8月,張冬冬、李付安、熊忠浩、王璇、王新被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批準逮捕。
其中張冬冬和王新是朋友,平時在Aauto更快直播;李付安是壹名出租車司機;王選是寵物店老板;熊忠浩是河南新野縣榮昊獼猴養殖場的負責人。
2019年4月19日,宛城區檢察院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向宛城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0年6月24日,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張冬冬、王選、王新三人有期徒刑。判處張冬冬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判處王選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萬元;王新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5000元。熊忠浩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李付安犯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該案扣押的23只活獼猴和2只死獼猴,由羈押機關依法處理。
涉案獼猴養殖場飼養的獼猴
涉案獼猴養殖場飼養的獼猴
宣判後,王選、熊忠浩不服,上訴至南陽中院。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涉案獼猴為馴養繁殖的,不是野生動物,不屬於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範圍。
2020年6月5438+2月1日,南陽中院經審理後作出裁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2021 3月16日,該案壹審在宛城區法院開庭。
宛城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冬冬從熊忠浩等人的獼猴養殖場非法買賣獼猴27只;被告人李付安涉嫌協助張冬冬向熊忠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選涉嫌非法出售11獼猴罪;被告人熊忠浩涉嫌向張冬冬非法出售獼猴8只,被告人王新涉嫌非法出售獼猴5只。公安機關扣留了25只活的和死的獼猴,經鑒定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5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張冬冬、李付安、王選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熊中浩、王新情節嚴重。
重審,壹審,還是有罪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張冬冬及其辯護人辯稱,涉案獼猴數量超過實際交易數量,買賣有牽連,不應重復計算。涉案獼猴為人工飼養,不屬於刑法第341條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熊忠浩及其辯護人辯稱,熊忠浩是新野縣榮昊獼猴養殖場的負責人,也有養殖許可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收購、運輸、出售部分人工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有關法律問題的批復》認為,由於馴養繁殖技術的成熟,壹些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商業利用在部分地區已經形成規模,相關野生動物數量大大增加,收購、運輸、出售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實際上沒有社會危害性。
宛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張冬冬從經營獼猴養殖場的李朝華、陶淑玲、熊忠浩等人處購買獼猴25只,並先後出售其中20只。被告人李付安協助張冬冬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獼猴15只;被告人王選涉嫌買賣11獼猴罪;被告人熊忠浩向張冬冬非法出售獼猴8只;被告人王新協助張冬冬非法出售獼猴5只。
公安機關扣留了25只活的和死的獼猴,經鑒定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宛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1、2021年3月實施的“兩高”相關規定,本案應定性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犯罪客觀方面包括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辯護人提出的涉案獼猴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部分被告人應當無罪釋放的辯護意見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不予采納。此外,熊忠浩的妻子程某某持有河南省林業廳於20116年6月頒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和《榮昊獼猴養殖場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為“獼猴馴養繁殖”,不包括許可出售獼猴。故被告人熊忠浩及其辯護人持有證據應當無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南陽中院以原審判決不清為由,第壹次將案件發回重審。
2021 10 10,宛城區法院作出壹審再審判決,上述5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壹審判決相比,除獼猴養殖場老板熊忠浩的刑期由三年改為兩年九個月外,其他人的刑期保持不變。張冬冬罰款由654.38+萬元變更為5萬元,王選罰款由5萬元變更為2萬元,熊中豪罰款由4萬元變更為2萬元,李付安罰款由2萬元變更為654.38+0萬元。王新的刑期和罰款保持不變。
壹審判決再審後,張冬冬、王選、熊中浩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22年6月20日,65438,張冬冬、王選被南陽中院取保候審。此前,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已被取保候審,熊忠浩於2021年3月24日被宛城區法院取保候審。李付安於19年7月被取保候審,20217年3月變更為監視居住;王新於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審,3月1日被變更為監視居住。
第二次發回重審
史靜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在二審中為張冬冬進行了辯護。曾鳴認為,壹審法院對張冬冬出售獼猴數量及獲利數額的認定明顯錯誤,存在重復計算等錯誤。
張冬冬是新野獼猴藝術協會會員。
關於本案的焦點,即人工飼養的獼猴不屬於刑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曾鳴認為,涉案獼猴為人工馴養繁殖的獼猴,並非野生獼猴,被告人出售獼猴的行為不會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應以犯罪論處。刑法第341條第壹款保護的對象是生活在野生棲息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其保護的法益是國家的生態平衡。
“探究刑法第341條的立法意圖,國家對特定野生動物給予優先保護,是因為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態鏈因環境或者人為原因受到威脅,種群數量嚴重減少或者瀕臨滅絕。而人工馴養的動物種群由於與野生動物種群相獨立、相分離,對生態平衡、生物圈和食物鏈沒有影響,不值得或不應該納入野生動物種群範圍進行保護。”
此外,2022年4月7日《高亮》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涉案動物為人工飼養,且人工飼養技術成熟並達到規模。如果是作為寵物買賣或運輸,涉案壹般不會以犯罪論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從寬處理。
根據熊忠浩的辯護人、公訴人在法庭上提交的《新野縣政府關於獼猴產業管理的服務手冊》第8頁的相關內容,“經過多年發展,新野縣獼猴從業人員約2000人,養殖技術較為成熟,初步形成規模化養殖”。可見其獼猴養殖技術成熟且相當龐大,全縣獼猴數量壹年約654.38+0.3萬只。
曾鳴說,為了方便獼猴交易,張冬冬依法取得獼猴飼養協會會員卡,並擔任飼養協會宣傳部主任。張冬冬出售的獼猴都是從新野縣有養殖許可證的正規養殖場買來的,沒有壹只是野外捕捉的,沒有破壞野生動物生態。而且檢察官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猴子是從野外抓來的。
同時,該案證據足以證明涉案獼猴是作為寵物買賣的,並非用於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本案調查人員都是從買家家裏扣押的獼猴,證明獼猴是作為寵物養在家裏的。
曾鳴說,在《解釋》公布之前,這個案件與“2018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之壹的深圳鸚鵡案、河南農民摘三株雜草案類似,反映了老百姓對法律的認知,以及人們樸素的價值觀與法律之間距離的現實問題。因此,本著實現法律與情感的有機結合,維護刑法謙抑性的原則,應當宣告張冬冬無罪。
2022年6月20日,10,南陽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再次撤銷壹審判決,發回重審。《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22年4月9日正式實施。根據刑法“從舊從輕”的原則,本案應當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