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中藥士及以上職稱的中藥人員根據有處方權醫師簽名的處方進行調配,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發藥及安全用藥指導。
二、調配前認真審核處方中患者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名、劑量、用法、配伍禁忌等。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應當處方醫生“雙簽字”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後方可調配。
三、調劑人員需按《處方管理辦法》的統壹標準,按方稱量,壹方多劑者,要等量遞減分包,不得估量抓藥,更不能以手代稱,每劑藥品稱量誤差不得超過±5%。
四、調配礦石、貝殼、果實、種子等藥品均需打碎配發,“先煎”“後下”、“烊化”“沖服、”“包煎”等藥品均應按醫囑單在小包上註明煎服方法。配方必須保證藥品質量,凡偽劣,黴變、蟲蛀藥品不得配發。
五、處方調配完畢,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後簽名,再交核對人員復核,復核人員應查對配發有無漏配、錯配,確認無誤在處方上簽名,方可包紮發藥,並向病人交代藥品的煎、服方法及註意事項。如需要在醫院煎者應登記計費,在交煎藥室煎煮。
六、毒、麻、貴重藥品按有關規定管理,專人負責、專櫃保管,做到賬物相符。
七、藥品分類、定點存放,藥鬥及儲存容器應貼藥品標簽。藥品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和國藥典》或省、自治
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範名稱。
八、中藥劑人員收領中藥飲片,必須把好質量、數量關,對偽劣及變質、等級低的飲片堅決拒收。
九、中藥劑人員填裝藥鬥時必需要清鬥,認真核對,裝量適當,不得錯鬥、串鬥,並做到偽劣及變質的藥不裝,應炮炙的而未炮炙的不裝,名稱可疑的不裝。補充藥品時,原有藥品應放在新補充藥品上面。新增藥品及短缺藥品,應及時通知相關科室。
十、藥房的衡量器具,應保持清潔、固定位置存放,定期檢查靈敏性。
十壹、調劑室工作人員藥衣帽整潔,註意個人衛生並保持好室內衛生,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擅自脫崗,不遲到早退。非本室人員不得進入調劑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和中藥品種,鼓勵培育道地中藥材。
第五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