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開辦集貿市場應經當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並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領取營業執照。第十條 興建集貿市場不得占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第十壹條 集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壹)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復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征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第三章 集貿市場交易第十三條 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亮證照經營。第十四條 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第十五條 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設備,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凡交易的機動車船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驗證蓋章。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壹)走私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槍支、彈藥、仿真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淫穢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壹)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