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的管理辦法:
特殊藥品的管理是指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11月)、《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1月)、《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1989年1月),以正確發揮其防病治病的積極作用,嚴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而造成危害。醫院是特殊管理的藥品采購、使用量最多的單位,加強對特殊藥品的管理,關鍵是要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管理藥品的使用管理,醫院藥房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規條例,加強特殊藥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藥品的管理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其管理要點有:
1.麻醉藥品只能用於本院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正確合理地使用,嚴防患者產生對此類藥品的依賴性,杜絕事故漏洞。
2.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者,才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3.麻醉藥品必須使用專用的處方箋,並有醫師的簽章,配方人員也要雙簽字,並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冊。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處方使用麻醉藥品。
4.麻醉藥品處方限量 每張處方註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規定手續辦理《麻醉藥品專用卡》,憑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開方取藥,壹次取藥最多為5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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