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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關商品的基本目的是為了說明我國為什麽要實施產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的起源

產品召回是指制造商收回已經發送給批發商、零售商或最終用戶的產品。產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發現銷售的產品有缺陷。

產品召回制度和壹般的三包產品退貨是兩個概念。三包產品的退換貨是針對個人消費者的,不代表產品本身有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是針對廠家造成的批次問題的解決方案。其中,質量缺陷的認定和制造商責任的認定是最關鍵的核心。

在發達國家,產品召回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自願認證和強制召回”,另壹種是“強制認證和自願召回”。目前,我國尚未全面實施強制性產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的起源

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進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所謂缺陷產品,是指由於產品設計的錯誤或生產線某壹環節的失誤,導致大量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或危害環境的產品。

由於缺陷產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點,如果不加幹預地將這些產品投入市場,其潛在危害是巨大的,可能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或環境造成損害。比如燃氣竈的缺陷可能引發火災,太硬或太鋒利的玩具可能危害兒童健康,在國內引起轟動的三菱帕傑羅事件,也就是日本三菱帕傑羅V31和V33越野車的安全質量事故,由於制動管的設計問題導致車輛在正常行駛過程中剎車突然失靈。更多的人可以看到如果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帶來的巨大安全隱患。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就會耽誤迅速消除社會隱患的時機,進壹步擴大危害。因此,有必要制定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進行監督,使其收回並改造其生產和消費的缺陷產品,並采取措施消除產品設計、制造和銷售中的缺陷,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目前,實施召回制度的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韓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美國的召回制度首先應用於汽車。1966頒布的《國家交通與機動車安全法》明確規定,汽車生產企業有召回缺陷汽車的義務。此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被引入到許多關於產品安全和公眾健康的立法中,從而可以應用於可能對公眾造成傷害的主要產品領域,尤其是食品。例如,先後頒布了《聯邦肉類產品檢驗法》(FMIA)、《家禽產品檢驗法》(PPIA)和《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CA)。美國等國家召回制度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是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召回制度的實施有利於提高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意識,有利於企業重視技術改造和環境保護問題,有利於規範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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