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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內容

營改增後增值稅應稅範圍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5種增值稅應稅行為;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等4種。

增值稅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其他個人不具有視同銷售貨物、銷售服務的行為;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納入視同銷售增值稅的征稅範圍。

無償提供勞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於公益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勞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納入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主要是為了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指令免費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和鐵路運輸服務,屬於為公益活動提供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同類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於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

2.將貨物銷售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3.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的;

7、無償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加工或者購買商品的。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以公益事業或者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事業或者社會公眾為對象的。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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