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工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做好轄區內的綠化工作。
城鎮規劃區內,林業、交通、水利等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綠化工作。第四條 城鎮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建綠、政府主導、特色引領的原則,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提高景觀效果和自然生態效應。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城鎮綠化的科學技術推廣和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侵占綠地、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城鎮綠化的舉報;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安排附屬綠化用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進行審查,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比例的要求,不得低於《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規定的標準。第八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城鎮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監管:
(壹)苗木、種植土、置石等園林工程材料的質量情況;
(二)亭、臺、廊、榭等園林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和工程質量情況;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樹穴開挖、苗木吊裝、高空修剪等施工關鍵環節質量管理情況。第十壹條 城鎮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進行驗收,並將驗收結果載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許可事項對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予以核實。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予以核實。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自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自備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設置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面積;
(三)自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的檔案移交時間將綠化工程建設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第十三條 城鎮綠化工程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四條 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為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並滿足覆蓋土地、防治揚塵汙染的要求,所需費用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五條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綠地、樹木養護規範,對綠地、樹木進行養護並做好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