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建設項目管理範圍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平競爭、節儉、高效、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第四條市、區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
監察、審計、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集中采購事務及其他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探索政府采購制度創新,發揮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作用,支持社會采購機構的發展。第六條政府采購實行計劃管理。采購人不得在政府采購計劃外進行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采購機構不得接受政府采購計劃外的政府采購。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政府采購不得超標準進行采購。第七條政府采購以集中采購為主,自主采購為輔。實行集中采購的,應當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
本條例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集中采購目錄內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
對超出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應當按規定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采購,但涉密、緊急、重大采購項目應當由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經市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組織采購能力的采購人,可以通過政府集中采購平臺自行組織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參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采購預算、規模等因素,每年制定市級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各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區集中采購目錄和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優先采購或者強制采購措施,支持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低碳經濟和循環經濟產品,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中小企業發展。
前款所稱強制采購,是指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社會采購機構應當在政府規定的條件和範圍內采購貨物或者服務。
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優惠采購措施或者強制采購措施。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采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全市統壹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第十條實行政府采購專業人員和專職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政府采購資格標準,對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第二章政府采購的參與主體第十壹條政府采購的參與主體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社會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第十二條收購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實行行政首長或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按預算編制的政府采購計劃及執行情況;
(三)提出政府采購需求並確認采購文件;
(四)按規定程序確定中標或成交的供應商;
(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履行合同規定的驗收、結算、付款等義務;
(六)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和檔案管理;
(七)負責解答有關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疑問和詢問,協助主管部門處理投訴;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參與制定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集中采購操作規程;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項目的采購並參與驗收;
(三)按照規定組織實施保密、應急和重大采購項目並參與驗收;
(四)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提供場所、網絡、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平臺的采購項目進行效益評估;
(六)對評標專家的評標過程和質量進行跟蹤管理;
(七)負責受理和協調有關政府采購項目的咨詢和質詢,協助主管部門處理投訴;
(八)建立政府采購數據庫,進行市場調查和價格分析;
(九)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受主管部門委托,建立和管理全市統壹的政府集中采購平臺,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合同備案,建立和管理供應商庫,管理供應商履約情況。
本條例所稱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是指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組織實施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的采購並為政府采購活動提供服務的專門機構。
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職責由本條例實施細則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