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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藥販子適用哪些法律法規?

壹、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三、生產、銷售劣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四、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l、《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壹)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

五、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

六、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於假藥、劣藥的;”

七、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

八、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

九、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十、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入、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的收人,並處違法收人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十三、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十四、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撤銷註冊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壹條“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註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本法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十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醫療機構將其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並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八、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記錄不完整或不真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十九、藥品經營企業不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銷售藥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八十五條“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十、藥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撤銷批準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並附有說明書。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成份、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的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誌。”

第八十六條“藥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除依法應當按照假藥、劣藥論處的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

2、《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壹、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十二、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壹)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新建藥品生產車間、新增生產劑型,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生產的;”

二十三、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吊銷許可證和資格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照規定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未通過《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仍進行藥品經營的。”

二十四、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十年內禁止從業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第七十四條“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產藥品的,對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五、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範圍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藥品或者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銷售的藥品超出批準經營的藥品範圍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十六、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並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

2、《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批準,醫療機構擅自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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