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民事訴訟采用兩審終審制。當然也有特殊情況,就是二審之後,案件仍然存在問題,可以申請案件再審;還有壹些特殊情況是壹審和終審。應該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法庭審理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五個階段: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庭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1)開庭,開庭是法庭審判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判做程序上的準備。(2)法庭調查,這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壹階段,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下,通過出示、質證等方式,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院作出正確判決提供事實依據。(3)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被告人和被告人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就證據的證明力、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什麽罪、罪的輕重、是否應當處罰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各自的意見和理由,並在法庭上面對面進行辯論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和證明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反駁指控、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斷,也更容易讓觀眾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脈絡。(4)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在法庭審判結束時,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的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壹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是法院審理的獨立訴訟環節。被告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他壹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使被告人獨立完整地陳述自己的意見,加強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這對法院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重要意義。(5)審議和審理。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合議庭評議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進行討論、評價並作出決定的訴訟活動。鑒定的任務是根據出示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衍生問題:
誰是評委?
“審判人員”是指行使審判權審理具體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員。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司法人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法庭庭長、副庭長,法官、助理法官。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履行職務期間,是其參加的審判法庭的成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同時也是案件的法官。《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凡年滿二十三周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都有資格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或者被選舉為人民陪審員。法官應該有法律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