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組織協調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規定,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都應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4.1.2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嚴重受災地區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問題。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建立救災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4.1.4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於災民生活救助方面。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4. 2. 1 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在完善天津、沈陽、哈爾濱、合肥、武漢、長沙、鄭州、南寧、成都、西安等10個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科學選址,進壹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災害多發地、縣建立健全物資儲備庫和儲備點。各級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
4. 2. 2 每年年初購置救災帳篷、衣被、凈水設備(藥品)等救災物資。
4. 2. 3 建立救助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購銷協議。
4. 2. 4 災情發生時,可調用鄰省區救災儲備物資。
4. 2. 5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4. 2. 6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4. 3. 1 加強中央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並管理覆蓋省、地、縣三級的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 3. 2 以國家減災中心為依托,建立部門間災害信息***享平臺,提供信息交流服務,完善信息***享機制。
4. 3. 3 充分發揮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星座、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等對地監測系統的作用,建立基於遙感和地理信息系統技術的災害監測、預警、評估以及災害應急輔助決策系統。 4. 4. 1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4. 2 民政部、省級民政部門及災害頻發市、縣民政局應配備救災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4. 5. 1 完善民政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其應對自然災害的能力。
4. 5. 2 建立健全專家隊伍。組織民政、衛生、水利、氣象、地震、海洋、國土資源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的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4. 5. 3 建立健全與軍隊、公安、武警、消防、衛生等專業救援隊伍的聯動機制。
4. 5. 4 培育、發展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隊伍,並充分發揮其作用。 4. 6. 1 建立和完善社會捐助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監督管理機制,規範突發自然災害社會捐助工作。
4. 6. 2 完善救災捐贈工作應急方案,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 6. 3 在已有2.1萬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的基礎上,繼續在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小城市建立社會捐助接收站、點,健全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網絡。
4. 6. 4 完善社會捐助表彰制度,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4. 6. 5 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8省(直轄市)和深圳、青島、大連、寧波4市對內蒙古、江西、廣西、四川、雲南、貴州、陜西、甘肅、寧夏和新疆10省(區)的對口支援機制。 4. 7. 1 開展社區減災活動增強人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 7. 2 每年至少組織2次省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每兩年至少組織1次地級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省或地市級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1次縣級及鄉鎮民政助理員的業務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非政府組織和誌願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4. 7. 3 每年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災害發生特點,組織1-2次演習,檢驗並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響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