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題為,毒品犯罪的基本範疇。首先簡述了刑法學界對毒品的幾種定義,並簡要分析了上述定義的不足之處,進而得出自己對毒品的定義,並分析了毒品的特征。接著簡述了刑法學界對毒品犯罪的定義,並簡要分析了上述定義的不足之處,進而得出自己對毒品犯罪的定義。
第二部分題為,毒品犯罪的歷史和現狀。首先簡要介紹了全球毒品犯罪的現狀,接著介紹了我國毒品犯罪的歷史和現狀以及各歷史時期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部分題為,毒品犯罪的成因。首先從歷史的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著從現實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從而得出毒品犯罪成因-經濟利益的驅動性和毒品易形成的癮癖性。
第四部分題為,毒品犯罪類型的劃分。此部分根據毒品犯罪的成因而相應的對毒品犯罪刑罰體系進行了劃分,分為(1)非法生產型毒品犯罪,(2)非法經營型毒品犯罪,(3)非法消費毒品的犯罪,(4)毒品犯罪的連累犯。
第五部分題為,毒品犯罪的綜合治理與防範。此部分提出了毒品犯罪的綜合治理與防範的建議與措施。
關鍵詞:毒品犯罪 成因 分類 治理 預防
毒品犯罪,自古有之,不僅在中國,在全世界都能看到毒品犯罪的蹤影。自從鴉片、可卡因等某些藥物被人濫用成為毒品之後,人類就與毒品犯罪進行了艱苦並持久的戰爭,以期消滅毒品犯罪。但是,現實卻是殘酷的,道高壹尺魔高壹丈,毒品犯罪在全人類的圍剿之下,不但沒有消亡反而呈愈演愈烈之勢,染上這壹社會疾患的人口和地區也越來越廣泛,毒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越來越大。根據不同渠道的估計,全世界的毒品交易額已經超過了石油產品的交易額,甚至高於全球食品和教育事業的總投資。毒品不僅直接對人類身心健康造成重創,而且往往與殺戮、搶劫、盜竊等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相伴隨,同時還對社會的經濟增長、政治穩定和文化發展帶來方方面面的消極影響,最為可憎的是它會消磨掉壹個民族的意誌和精神。
中國人民對於毒品在19世紀中後期和20世紀前半葉對中華民族造成的滅頂之災和近乎亡國之恨刻骨銘心,永世不會忘記。中華人民***和國成立之後,中國***產黨領導的人民政府曾經令人難以置信地在短短幾年之內徹底清除了這壹社會頑癥,創造了人類文明史上在短期內治理社會問題的壹項奇跡。但是,到了20世紀80年代,隨著越來越多的毒品從我國過境,先是吸毒,繼而是販毒和制毒也在我國從初期的死灰復燃再次發展成為壹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到20世紀90年代後期,我國公安機關登記在冊的吸毒者就達50 多萬人,被截獲的毒品數量成幾何級增長,被抓獲的制販毒品的犯罪分子成倍增加。解決毒品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我國為何會出現這種狀況? 這就需要我們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去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了。
壹 毒品犯罪的基本範疇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們首先要明確什麽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確了什麽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鴉片、海洛因等物質為什麽會成為毒品。
(壹) 有關毒品的爭議
學界對毒品的概念目前尚無壹個公認的統壹的定義。我國刑法學界對毒品的定義主要有三種方式:第壹種是列舉式,如《刑事法學大辭書》中將毒品定義為長期吸食,註射後能使人逐漸成癮的制品,如鴉片,海洛英,嗎啡,高根,金丹等。①第二種是概括式,如《禁毒知識手冊》認為毒品是指吸毒者非法使用的麻醉藥和精神藥品;②在《大禁毒》壹書中,認為“毒品,是以各種方式吸收進入人體並最終給人帶來危害的各種非食物的自然物品或化學合成物品。”③第三種是法條式,如《毒品犯罪懲治與防範全書》中,認為“毒品是根據我國新《刑法》第357條所規定的具有特定含義、範圍和作用之物。不包括如砒霜氯化物之類可直接致人死亡的劇毒物品。”④我們認為上述三種定義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列舉式定義雖然比較具體,明確,使人壹目了然,但列舉定義的限定性難以反映出毒品的全部,同時這種定義沒有指出毒品的實質特征,無法與其他藥品或嗜好品相區別。概括式定義雖然將毒品概括為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但該種定義的法律特征不明確。法條定義雖然將列舉成和概括式方法相結合,指明了我國毒品的主要種類及毒品的特征,便於司法實踐中認定和操作。但是,根據法條式定義,在我國,鴉片,海洛英,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是毒品,而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和精神藥品也是毒品,國際公約規定的受控制的麻醉藥和精神藥品也是毒品,前者是壹國法律的規定,後者是國際社會的統壹概念明確,內容確定,但是因其附件的內容過多,範圍廣泛而不易了解。為此,有學者試圖從毒品的特征角度來給毒品下定義,如楊鴻先生在其的《毒品犯罪研究》中將毒品定義為:“毒品,是指國家依法管制或禁止濫用的能夠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⑤從這個定義可以歸納出毒品的三個特征,即毒品的成癮性是毒品的本質特征;毒品的毒害性是其後果特征;毒品的違法性是其法律特征。楊鴻先生的這個定義,雖然涵概了毒品的三個特征,但並未突出毒品的本質特征。即毒品的易成癮癖性。
(二) 對毒品概念的再定義
綜上所述,筆者給毒品下了如下定義,毒品:是指濫用後易形成癮癖性因而被國家依法管制的精神藥物和麻醉藥品。這個定義不僅突出了毒品的本質特征-易成癮癖性,同時又突出了癮癖性的形成是因為對毒品的濫用,故毒品是要受到國家法律所管制的。所以,筆者給毒品所下的定義既涵概了毒品的三個特征,同時也突出了毒品的本質特征。下面筆者對毒品的三個特征加以分析,從而來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毒品的易成癮性是毒品的本質特征。成癮性在醫學上也稱為“藥物依賴性”或“藥癮”是指由於反復使用某種藥物而產生的軀體依賴成心理依賴。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狀態,有的還產生耐藥性。軀體依賴性是指反復用藥使身體機能狀態改變,中樞神經系統發生生理變化,生化變化,神經細胞適應了藥物的存在而產生的耐受性,用藥者必須連續使用,使藥物在體內保持壹定的濃度,以保持身體機能狀態的相對穩定。而當成癮物被停用後,就會發生撤藥綜合癥狀,表現為:頭痛,煩躁不安,惡心嘔吐,全身不適與神經功能障礙;嚴重者可引起意識障礙,昏迷,肢體抽搐,甚至虛脫而致死。而當再度用藥時,撤藥綜合癥消失。由於反復使用該類藥特,其藥效逐漸減低,必須不斷加大使用劑量,才能抵達初次使用的效果,因此產生了耐藥性。心理依賴性是指用藥者心理上強烈渴望使用某類藥物,使之興奮或避免不舒服。“藥物依賴性”或“成癮性”是互毒品的特性,也是導致濫用的主要原因。但這種依賴性的產生及其中程度的大小並不完全由該藥物本身決定。因為用藥者的個人的生理,心理,精神狀態因素也是藥物依賴產生的重要原因。同樣的藥物或同壹種毒品,對不同的人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事實也證明,有的人壹次用藥就上癮,而有的人卻會出現惡心,嘔吐現象;有的上癮者可以戒斷,而有的人不斷戒又不斷上癮。因此,不能簡單地將依賴性或成癮性歸於毒品本身。
其次,毒品的毒害性是毒品的後果特征。毒害性與成癮性相聯系,成癮性導致毒品濫用者長期使用,因而就使在濫用這些藥物之後出現體內慢性中毒,產生各種不適癥,體力衰弱,智力減退,神經、大腦、呼吸、消化道、心血管受到明顯的損害,甚至出現精神錯亂,中毒死亡。毒品的心理毒性源於藥物的心理依賴性,它是指毒品進入肌體後作用於大腦的精神系統,使人產生壹種特殊的精神效應,並使使用者出現渴求使用藥品的強烈欲望,驅使其不顧壹切地尋求和使用該藥物(醫學上稱為尋覓和攝藥行為)。這種心理依賴性的危害很難消除,而且會令它的使用者難以自制,將尋覓毒品作為生存的唯壹目標,以致失去理智而違法犯罪。
再次,毒品的違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毒品的違法性表現在它是受國家管制或禁止濫用的特殊藥品。毒品的範圍包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其醫用價值、藥用價值表明其屬藥品,這兩類藥品具有雙重性:麻醉藥品也稱為鎮痛藥品,藥用能鎮痛,尤其對嚴重創傷的疼痛有效;精神藥物是指能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如對這兩類藥品使用不當或濫用,則使人產生藥物依賴性,損害身體健康。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是判斷這些藥品是否濫用的依據。我國適用的藥品管理規範有兩類,壹類是國內現行的藥品管理規範,如《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等,另壹類是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主要是聯合國1972年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壹公約》和《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等等。根據這兩類規範,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的制造,運輸,銷售,使用以及原植物的種植和易制這些藥品的化學物品都作了嚴格的管制。禁止濫用。凡違反上述規範的規定,用於非醫療、科研目的而制造、運輸、販賣、走私、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時,這些藥品即是毒品;反之,則是藥品。所以,違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在不區分合法與非法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某壹物品是藥品還是毒品。毒品的違法性更表現在它是法律規範明文禁止濫用的藥品。上述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對能用於毒品的藥品的範圍,種類作了明確規定,並列出了附表,超出法規規定範圍的藥品,即使有成癮性、毒害性也不能成為刑法意義上的毒品。例如,煙草中的尼古丁,其成癮和海洛因的成癮原理是壹樣的,但二者的藥效作用不同,法律將海洛英規定為可能用於毒品的藥品,而不會因尼古丁亦易使人成癮而禁止煙草的生產和銷售。因此,毒品的違法性還表現於其有關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國際組織,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我國的立法,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進行嚴格的管制,將非法種植,生產,制造,運輸,販賣,走私,持有,吸食此類麻醉藥品和精神的藥物及走私,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等等行為規定為犯罪。
毒品的上述三個特征是相互聯系的統壹體,缺少任何壹個特征也不可能成為毒品。如上所述,成癮性是毒品的本質特征,毒害性是其後果特征。違法性是毒品的法律特征。成癮性引起危害性,帶來危害後果,因而被法律規定予以管制禁止濫用;同時,只有國家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管理法規規定管制的兩類藥品,才是刑法意義上的毒品。
(三) 有關毒品犯罪的爭議
當然,在明確什麽是毒品之後,我們還要明確什麽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既是國際公約規定的壹種國際犯罪,也是各國國內法規定的犯罪,是壹個外延較廣的概念。就毒品犯罪的定義而言,有學者認為,毒品犯罪既然在國際公約中被列為犯罪,那麽就用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的規定,凡是故意違反《1961年麻醉品單壹公約》及經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壹公約》或《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規定的各種行為稱為毒品犯罪。但有學者認為,這壹條的規定沒有界定什麽是毒品犯罪。當我們考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刑法和有關禁毒立法時,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對毒品犯罪的種類作了具體規定,同樣我國1997年《刑法》分則第6章第七節雖然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但也沒有對毒品犯罪下定義。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毒品犯罪的定義進行探討。
目前,關於毒品犯罪定義的不同觀點包括:第壹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通常是壹種跨國性的犯罪,對國際上的毒品犯罪定義,主張援用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第3條的規定,認為,在中國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關於毒品管制法規,從事與毒品有關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①⑥第二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以及從事與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關的或者與毒品有關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論者還認為毒品犯罪也是國際公約規定的國際犯罪。⑦第三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法規,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以及與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關的破壞國家禁毒活動的行為。⑧第四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觸犯《關於禁毒的決定》,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⑨第五種觀點認為,所謂毒品犯罪,就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非法走私、販賣、制造、使用毒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與此直接有關的破壞國家禁毒活動、危害公民身心艱苦和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⑩第六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或者多犯罪有關的人和財物為犯罪對象,走私、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窩藏毒品,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強迫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出售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窩藏毒品犯罪所得財物以及走私用於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行為。11第七種觀點認為,所謂毒品犯罪,是指違反禁毒法規,破壞禁毒管制活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12綜觀上述七種觀點,筆者認為,第壹種觀點將毒品犯罪劃分為國際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國的毒品犯罪,並將毒品犯罪的定義關鍵強調在與毒品有關的危害社會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上,其不足之處在於,它沒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種觀點將毒品犯罪分為三類,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與其直接相關的犯罪,以及其他與毒品有關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這種界定,從表面上外延涵蓋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實際上沒有周全外延,對於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直接相關以及其他與毒品有關的犯罪行為,其範圍和犯罪種類仍不能確定。例如,盜竊毒品,搶劫、搶奪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屬於直接相關的犯罪或者與毒品有關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為方式出發概括毒品犯罪定義,無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種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違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法規,並強調國內法不再是行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違法性的唯壹根據,其局限在於,毒品犯罪是違反了《刑法》及有關禁毒法規的刑事違法性,在定義的表述上,以列舉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顯得冗長且無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種觀點的根本缺陷在於其反復強調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須觸犯《關於禁毒的決定》,這將導致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我國有義務予以管轄而《關於禁毒的決定》未予規定的國際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範圍之外。第五種觀點在界定毒品犯罪時出現了壹個表述失誤,即“非法走私、販賣、制造、使用毒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壹種,顯然是不妥當的。第六種觀點用全部列舉毒品犯罪的方法界定毒品犯罪定義,缺點在於,沒有揭示毒品犯罪的本質特征,而且忽略了毒品犯罪的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特征。第七種觀點雖然概括出毒品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特征,但概念中毒品犯罪的違法性僅指違反“禁毒法規”,這顯然不能全部概括出毒品犯罪所違反的法律和法規;而且“禁毒法規”是刑事法規或者是行政法規,或是壹項專門法規,它是否應包括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和我國《刑法》中有關毒品犯罪的條款,及1987年、1988年我國頒布的《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如此界定無法確定這壹問題,使毒品犯罪的違法性不明確。
(四) 毒品犯罪的定義
筆者認為,界定毒品犯罪,首先,應當明確該類犯罪所違反的是毒品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規,而不是單指壹般的刑事法律;也不能將這些法規限制在禁毒立法範圍內,因為禁毒法律是毒品管理法律中的部分;更不能僅僅將其限定在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範圍內,它必須涵蓋毒品犯罪所違反的全部法律和法規。因此,毒品犯罪所違反的法規包括了我國制定、施行的國內刑事法律和法規,如《刑法》、《關於禁毒的決定》;國內有關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法規,如《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公安部、衛生部《關於嚴禁非法種植罌粟的通知》、《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也包括我國所締結和參加的國際上對毒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進行管制的公約,這些公約雖然不是我國懲治毒品犯罪時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但是,作為締約國和參加國有履行這些國際公約規定的有關義務。此外,世界上有壹些國家,對毒品犯罪違反的法律規範不局限在禁毒法規範圍內,例如,法國毒品管理法包括了《公***衛生法》。其次,毒品犯罪的定義應強調其應受刑罰處罰性,因為毒品和毒品原植物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規所規定的破壞其管制活動的行為並非全是犯罪行為,所以應強調毒品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最後,毒品犯罪的行為方式也不宜在概念中表述,因為毒品管理法規所規定的各類犯罪均為毒品犯罪,沒有必要再刻意在定義中強調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行為而明顯忽略或以其概括其他種類的毒品犯罪。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毒品犯罪的概念可表述為:毒品犯罪是指違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法規,破壞禁毒管制活動,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特點在於:壹是明確了毒品犯罪觸犯了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法律、法規,不區別是違反國際公約還是國內立法,是違反國內刑事法律還是行政法規;二是強調毒品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區別上述管理法律規範中的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三是明確了涉及違反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學品管制的法律、法規所構成的犯罪和破壞國家禁毒活動的犯罪均是毒品犯罪。
二 毒品犯罪的歷史和現狀
(壹) 國外毒品犯罪的現實特點
首先,我們來考察世界範圍內毒品犯罪的狀況。目前,國際社會所面臨的毒品問題的情勢非常嚴峻,跨國、跨區域以致國際化的毒品犯罪的日益加劇,嚴重的毒品犯罪對於國際社會的文明和發展構成了巨大的威脅。1996年全球毒品交易額逾7千億美元,利潤額高達4千億美元,是僅次於軍火的世界第二大貿易;至1997年,國際毒品交易額達5千億美元,數量相當於世界貿易總額9%.尤其嚴重的是,毒品的過境國向消費國轉變的趨勢明顯,毒品的主要種植國和生產國吸毒的情況格外嚴重,世界主要毒品產地的周邊國家的毒品問題急劇惡化。
目前國際社會的毒品問題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國際販毒活動的有組織化和跨國犯罪嚴重
全球毒品問題呈嚴重狀態的首要標誌就是販毒活動的有組織化、集團化和壟斷化。目前在毒品犯罪領域有組織犯罪、跨國犯罪、武裝販毒以及利用高科技和智能手段犯罪的趨勢十分突出,販毒活動日益猖獗。販毒組織不斷擴大,新販毒組織不斷出現,毒品利潤不斷攀升,洗錢活動極為活躍,毒品犯罪與某些國家甚至區域的政治、販賣武器、恐怖活動的聯系更加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