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處方藥是不能夠隨便亂開的,醫生開處方藥必須要遵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隨便開藥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於醫生違規開藥怎麽處罰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壹、
醫生違規開藥怎麽處罰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壹)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後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二、
處分開具的要求 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壹)患者壹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壹致。 (二)每張處方限於壹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範,藥品用法可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壹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壹種藥品應當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壹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註明在藥品右上方,並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後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註明原因並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劃壹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壹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三、
處方藥的審核 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壹)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違規開藥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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