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交運前向目的地直屬海關申請特殊物品審批,貨物出入境時接受衛生檢疫。特殊物品審批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法律法規規定須獲得相關部門批準文件的,應當獲得相應批準文件;
具備與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適應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2)申請人可以登錄各直屬海關的網站,在“互聯網 +”板塊進行註冊。
(3)申請特殊物品審批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申請表》;
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稱、類別、成分、來源、用途、主要銷售渠道、輸出輸入的國家或者地區、生產商等;
入境用於預防、診斷、治療人類疾病的生物制品、人體血液制品,應當提供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書;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應當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學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學特性的說明性文件(中英文對照件)以及生產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具備相應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證明文件;
出境用於預防、診斷、治療的人類疾病的生物制品、人體血液制品,應當提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銷售證明;
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範疇的,應當取得人類遺傳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海關對有關批準文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驗核;
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生物安全風險等級相適應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資質證明,BSL-3級以上實驗室必須獲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
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4)海關對出入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監督管理遵循風險管理原則,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攜帶人、托運人或者郵遞人申請,對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根據風險等級實施檢疫審批、檢疫查驗和監督管理。
在檢疫審批環節,主要通過材料審核申請主體是否具備與出入境特殊物品風險等級相適應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在檢疫查驗環節,重點關註實際貨物與申報是否相符以及貨物的運輸包裝和標識是否符合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的危險品運輸包裝要求。
在監督管理環節,主要關註實際使用單位是否與所申報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等信息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