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藥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訂)
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生產、銷售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法規《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360號,2016年2月6日修訂)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法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國務院令442號)
第七十八條 定點生產企業、定點批發企業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生產、銷售假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定點批發資格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資格,並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規章《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2004年國家食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
第三十條 銷售未獲得《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的生物制品,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