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曾約定了付款期限。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該答復的適用前提是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兩批復並不矛盾。
附:最高人民法院對欠條訴訟時效的兩個批復?
壹、《法復[1994]3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其全文內容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收悉。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據妳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壹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2005]民二他字第35號》,標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其全文內容如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妳院粵高法民壹請字〈2005〉1號《關於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妳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雲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雲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並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於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雲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妳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