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壹條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2.什麽是對健康的嚴重危害?什麽是特別嚴重的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第壹條生產、銷售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壹)按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含有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物質;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婦、嬰幼兒、兒童或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4)屬於註射藥品和急救藥品;
(五)無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前款第(壹)、(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檢驗結論,對假藥標明的適應癥以及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鑒定。
第二條生產、銷售的假藥使用後造成輕傷以上,或者輕、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害導致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使用後造成重度殘疾、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三人以上或者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嚴重功能障礙、輕傷十人以上、輕度殘疾五人以上或者器官、組織損害造成壹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對人體健康危害特別嚴重”。
3.如何界定假藥?
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
(二)未經本法批準生產、進口或者未經本法檢驗銷售的;
(3)變質;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六)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生產、銷售假藥不構成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既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藥的危害有哪些?
藥品作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與使用者的生活息息相關。使用假藥會延誤治療,嚴重的會危及生命安全。
(1)延誤治療:使用假藥不僅不能治愈疾病,還會掩蓋病情,延長病程,往往因延誤治療而加重病情。
(2)藥源性疾病:使用假藥可能引起藥源性疾病,嚴重者可導致殘疾,如耳聾、眼盲、智力低下、意識不清、偏癱等。此外,孕婦使用假藥會導致胎兒畸形、癡呆、智商低下甚至死胎。
(3)對發育的影響:兒童使用假藥會導致發育遲緩,智商下降。
(4)中毒:兒童和老人對壹些有毒藥物非常敏感,使用壹些假藥會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