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無照經營食品的處罰分為:
1.無證經營食品的處罰為2000元以上罰款;
2.無證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能夠引起相應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罪情節嚴重的,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4.食品生產的主要設備和設施清單;
5、進貨檢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員工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6.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三、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流程是:
1,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填寫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準備法人身份證、員工身份證、健康證復印件;
4.繪制車間平面圖;
5.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
6、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審查資料並實地考察;7.在15-20天內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綜上,對無照經營食品的處罰分為罰款2000元以上;無證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能夠引起相應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嚴重的,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平面布置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的主要設備和設施清單;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進貨檢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