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數額只有達到五萬以上才會構成犯罪,只有九千元只能進行行政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普通產品是指除藥品、食品、醫療器械、關系人身、財產安全的電器、農藥、獸藥、肥料、種子、化妝品以及有關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違反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管理制度,生產、銷售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產品,擾亂了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表現為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生產者即產品的生產者(包括產品的加工者),銷售者即產品的批量或散裝銷售者(包括產品的直接銷售者)。對於生產者而言,銷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壹般以非法牟利為目的。行為人的故意表現在生產領域,具有生產偽劣產品的故意。在銷售領域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在銷售的產品中故意摻雜、摻假;二是明知是偽劣產品而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