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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品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調減多少

法律主觀:

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的研發費加計扣除新規定,按規定在2016年度 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兌現。在匯算清繳開始前夕,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研發費加計扣除執行口徑,要求各級稅務機關開展多維度、多渠道的宣傳,優化 納稅 服務,確保企業應享盡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今年匯算清繳期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申報程序、扣除範圍等與往年有變化,企業需關註政策執行口徑,掌握操作要點,才能最大程度享受優惠,規避風險。 重大利好:明確多個執行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進壹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要求“切實在2017年1月1日~5月31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做好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稅收優惠 政策落實工作”。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對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具有重要的政策導向意義,明確了加計扣除政策執行口徑,利好企業研發活動開展。 政策導向重大利好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在政策執行口徑的導向上明顯有利於企業,特別凸顯稅務機關的服務職能,提出“從現在起至整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官方網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開展多維度、多渠道的宣傳,提醒納稅人及時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要通過納稅人學堂等方式開展‘面對面’的精準輔導,擴大宣傳輔導覆蓋面,方便企業及時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發揮 123 66納稅服務熱線作用,統壹政策口徑,規範政策解答,及時為企業答疑解惑”,“如企業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賬證不健全、資料不齊全或適用優惠政策不準確的,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做好輔導解釋工作,幫助企業建賬建制,補充資料,確保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等。 事實上,作為征稅實施機關的稅務機關不僅應該依法征稅,切實做好相 關稅 收法規的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也是其職能之壹。稅收征管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突出政府的服務職能,彰顯了依法治稅的理念。 既往涉稅問題不影響加計扣除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明確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落實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時,應以核實企業享受2016年度優惠的有關情況為基準,原則上不核實以前年度有關情況。如企業以前年度存在或發現存在涉稅問題,應按相關規定另行處理,不得影響企業享受2016年度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於企業之前涉稅問題,應該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主要法律責任包括:(1)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2)涉嫌偷逃稅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和 刑法 的規定,進行行政和刑事處罰。 再次強調“3年”追溯享受期 財稅〔2015〕119號文件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再次強調,“如企業2016年度未及時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可在以後3年內追溯享受”。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以及財稅〔2015〕119號文件均未明確“未及時”的具體認定標準,實際原因可能錯綜復雜,包括稅企雙方的主觀、客觀原因,相關第三方以及外部客觀原因等,如何界定,後續實操中需要明確。即使適用口徑寬松,但是從企業財務和現金管理的角度來看,盡早享受稅收優惠更為有利,主要表現在:(1)減少資金占用,節約現金流壓力;(2)防範後續追溯享受面臨的潛在稅企爭議,以及後續引發的涉稅法律風險。 稅務機關應在10日內“解決”企業訴求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反映的相關問題和投訴,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接到問題和投訴後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解決”。 良好的征納關系和較高的企業稅法遵從度,既來自於完善的稅法、規範的執法,又來自於稅企之間積極有效的互動。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對於如何落實上述納稅人的權力,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給了較為具體的對策,要求10日內解決。當然,何為“解決”,標準如何界定,會成為後續執行中壹個潛在的爭議點。 企業應提高享受稅收優惠的合規性 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反復強調,做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強督促檢查,加大落實力度”。 需要註意的是,稅總函〔2016〕685號文件並沒有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享受的實體、程序作出新的規定,而應嚴格按照財稅〔2015〕119號文件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雖然減少了審核程序,擴大了費用範圍,但同時規定稅務機關加強該項優惠政策的優惠管理,並明確年度核查面不得低於20%。因此,企業應當從完善研發項目管理、合理準確歸集研發費用和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等方面增強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危機化解能力。 創新企業:掌握四個實操要點 與2008年發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 發〔2008〕116號)相比,財稅〔2015〕119號文件作了較大調整,包括受益範圍擴大、簡化歸集核算管理和追溯享受等。相關創新企業應關註如下實務操作建議,以便享受政策便利、減少涉稅風險。 了解申報程序,充分準備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 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根據該規定,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請科委鑒定;科委通過之後,企業報送資料至主管稅局機關提交審核;審核通過,準予扣除,也即科委鑒定是前置性和必經程序。 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根據該規定,科委鑒定不再作為前置性環節,由企業直接將申報資料提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有異議可轉請地市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建議: 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加計扣除申報無須再通過科委鑒定,減少了審核程序,對企業來講是壹大利好,但也導致許多企業面臨不確定項目是否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困惑。因此,企業應當規範研發項目的管理,通過設置完善的立項、預算、審批、決算等對研發項目進行全程管理;準備完善的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現將企業需準備資料整理如下(見圖表)。 合理歸集人員人工費用,編制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 財稅〔2015〕119號文件對於人員人工費用取消了“在職”的要求,對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符合企業對研發靈活性的要求。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第(三)款第4項明確了企業應當不遲於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以及留存備查的資料,其中包括“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費用分配說明能夠更精準地說明企業研發費用中人員人工費用的產生過程,在適應企業研發多樣性的基礎上便於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 建議: 1.完善對研發人員的管理。企業可根據規模成立專門的研發部門,或確定研發項目組成員,留存相關的審批設立文件備查。 2.編制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1)若科技人員同期參與多個項目的研發,應當根據參與各個項目的工時編制工時分配表,將該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按照實際參與項目的工時合理分配,並留存工時分配表備查。(2)若科技人員並非專門從事研發的人員,同時承擔生產或其他崗位工作,或某項目研發周期較短,應當編制工時分配表,根據該科技人員每月實際從事研發的時間按月匯總,從而合理歸集該部分人員人工費用。 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制研發領料單、審批單等輔助核算 財稅〔2015〕119號文件擴大了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的範圍,取消“專門”的限制。但同時規定,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實踐中,稅務機關在企業可加計扣除費用進行核查時,若企業在“直接投入、折舊”等方面的費用過高,特別是占據總的材料成本及總的折舊金額比例過高時,會要求企業出具說明。 建議: 企業應當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制領料單和審批單進行輔助核算。研發費用分配比例隨意是企業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直接投入、人員人工等均會涉及此類問題。若企業單純的核定某壹百分比作為分配比例而沒有相應的依據作為支撐,很難通過檢查,而審批單的設置能較好地說明分配比例的設定,為研發費用再分配提供較強的數據支撐。 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 財稅〔2015〕119號文件從要求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負擔,但對於沒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而言,是壹大挑戰。 建議: 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財稅〔2015〕119號文件附件包含了輔助賬的樣表,給企業以參考,企業應當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留存備查。具體流程包括: 設立符合企業自身研發需求的科目與完備的憑證體系→收集原始資料(包括研發費用明細賬、與研發活動有關的有效憑證等)→分項目、分年度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有效憑證和輔助賬進行比對核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壹)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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