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申辦程序指引 -------------------------------------------------------------------------------- 壹、許可內容《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 二、設定許可的法律法規依據(壹)《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許可條件(壹)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二)具有依法經過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在城區設置零售藥店,必須配有2名藥師職稱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1人擔任質量負責人;在鎮、村設置零售藥店必須配有1的藥學技術人員。(三)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其中,城區的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40平方米。鎮的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村的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平方米。(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五)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六)符合GSP的要求。 四、許可程序(壹)申請籌建 申請人到受理窗口提交籌建申請材料----受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並出具意見----窗口領取審批結果(二)申請驗收 申請人籌建完畢,到受理窗口提交驗收申請材料----受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窗口領取審批結果 五、申請材料(壹)籌建申請 申辦人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壹式壹份) 1、開辦企業申請報告。說明申辦人的基本情況,開辦原因,企業性質,經營地址、範圍,配備人員、設備、設施等情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新企業名稱預先登記核準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B、任命通知(國有、集體、股份企業)。 4、藥學技術人員:A、身份證、暫住證或戶口簿; B、執業資格、職稱證書;C、勞動合同、聘書;D、在職在崗不兼職證明材料。 5、經營、倉庫場地產權證及租賃協議,或自有產權證明。 6、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註:上述材料中的證件交復印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辦人。(二)驗收申請 (三)申辦人完成籌建後,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壹式二份): 1、驗收發證的申請; 2、《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零售)申請表; 3、企業自查報告; 4、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暫住證、藥品有關法律法規培訓合格證書、個人簡歷 5、與經營相適應的在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待業證、身份證等復印件,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聘請書、勞動合同; 6、營業場所、倉庫的使用證明材料; 7、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特別是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8、經營場所藥品分類陳列平面示意圖。 9、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目錄。 10、應提供的其他資料。 (註:申請材料須申請單位蓋章或申請人簽名) 市藥監局接到申請後,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檢查驗收,對檢查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驗收。 六、材料要求 申報材料應真實、完整,統壹用A4紙打印或復印,標明目錄及頁碼並裝訂成冊。 七、申請表格下載 藥店的上崗證分為:藥品購銷員(初級,中級,高級),中藥調劑員(初級,中級,高級),藥劑員(初級,中級,高級)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