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是政府負責價格工作的行政機構。
國家物價局並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時間是國家物價局並入國家發改委的1994。
壹、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策和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我省價格改革中長期和年度計劃的編制。
二、負責全國物價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價格總水平的目標和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的行動和監督;參與協調與價格總水平變動相關的決策研究。
三、負責全國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絡建設;監測、分析和預測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及時反映市場價格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四、研究制定國家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根據批準的定價目錄和定價權限,制定國家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予以公布;審核和調整實行清單管理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中介服務收費;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檢工作。
五、負責全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受理對價格和收費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價格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復議工作;組織和指導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
六、指導下級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地、縣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價格和收費爭議的仲裁;引導和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引導行業價格自律。
七、負責全國工業品、農副產品、公用事業費用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分析。
八、負責涉案價值鑒定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確認、監督和管理;指導和規範價格中介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全國物價系統和企業物價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全國價格系統廉政建設。
十、承辦中央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