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制度的選擇(企業與小企業)
2、建賬數據資料準備(也是會計交接的流程)
1)輔助核算設計(把企業業務進行明細分內)
? 核算項目的本質:就是對業務的明細分類,也就是會計總賬科目的明細分類科目的壹種表現形式。同樣可以設置二級、三級等等。
如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我們可以設置明細科目:
銷售費用——辦公費用——銷售部——商場部
銷售費用——辦公費用——銷售部——天虹專櫃
銷售費用——辦公費用——銷售部——人人樂專櫃
銷售費用——辦公費用——銷售部——批發部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部——商場部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部——天虹專櫃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部——人人樂專櫃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銷售部——批發部
2)部門、人員數據設計
(1) 部門核算適用的主要科目
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其它應收款。
(2)職員核算適用的主要科目
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銷售費用
比如:定額備用金,其他應收款在賬上的借方余額永遠都是定額,需要通過職員來管理。比如公司運輸部門司機的日常費用報銷開支,通過其他應收款來核算。
但是要註意,很多會計人員沒有理解核算項目,認為核算項目和明細科目是相互對立的。比如:其他應收款科目壹旦設置部門、職員核算之後,就不願意再增加明細科目了。壹般就會把壹些明細業務在職員中進行核算。這樣很不規範。例如,房屋押金。定額備用金,我們可以設置為
其他應收款——房屋押金
其他應收款——定額備用金(科目設置時選擇職員核算)
其他應收款——員工墊付款(科目設置時選擇職員核算)
(3)部門核算與職員核算對於初學者的思考
主要是費用業務與內部往來業務會涉及部門職員核算,註意業務規範過程的2點思考,費用報銷制度和費用報銷單據的流轉過程,貨幣資金收支使用表。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管理制度設計
固定資產清單,累計折舊方案。無形資產、累計攤銷方案。
4)客戶資料與應收賬款賬齡管理、供應商資料與應付賬款管理
外部單據:發票......
內部單據:費用報銷單 ?收據等等(單據要規範,從而方便入賬、報稅工作)
在接業務之前,要和老板講清楚其中厲害,努力說服老板規範相關流程,配合自己的工作。
5)科目余額表、試算平衡表、總賬、明細賬
註:完成上述數據的交接之後,可以在財務軟件裏面將數據錄進去,看數據的真確性。如果出現異常,可以和老會計進行溝通。如果企業不規範,可以將差額計入到“未分配利潤中”
6)存貨核算制度設計?存貨數量金額式明細賬
7)多欄式明細賬(明細金額壹定要有)
3、職工薪酬福利核算知多少
4、業務票據分類管理與業務數據整理
註:業務票據流程壹定要規範。工作前了解企業票據流程是否規範,和老板進行溝通。
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庫存管理(企業炸彈之壹)
5、出納結算管理與往來業務管理
1) 銀行基本戶業務管理(企業炸彈之二)
2)庫存現金管理
6、查賬與調賬(定期查賬,出來問題進行調整)
7、期末業務處理事項
1)開票管理與稅負預算(有關稅負核算問題暫時不展開說)
2)稅務申報
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會埋怨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沒有職業道德,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會埋怨客戶公司的業務混亂,這樣的矛盾主要原因還是在公司內部業務流程。而業務流程的問題實質又是因為公司對部門設置不重視。
歸根結底,財務部門要擁有權利,關鍵在於管好錢的事,涉足錢的問題,需要經過財務部門核準(簽字蓋章),財務與業務的權利問題自然就會平衡。由此結算與業務數據管理就有了 銜接性 。這就是部門結構設置中,財務部門要懂得業務的流程,從流程中去觀察業務數據的來龍去脈。
壹、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區別
新準則對是否記入固定資產的價值沒有規定,2000元是以前的規定。
判定是否記入固定資產主要是使用期限是否超過壹年,且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如果是生產用機器設備,應記入固定資產。
公司新買了壹組920元的文件櫃,是該計入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呢?作為財務人員,在日常賬務處理中妳是否有過這種困惑?對於壹些小額的資產,購入後到底作為固定資產還是作為低值易耗品入賬,在賬務處理時往往難以界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限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這壹規定取消了對固定資產設定的單位價值標準,而又沒有對低值易耗品進行定義,這使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之間的區別變得模糊。 那麽到底新準則下該如何區別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新準則取消了原來規定的2000元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標準,主要給出了判斷固定資產的原則標準,而且唯壹的定量標準僅是“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這說明企業必須根據新準則的原則自我判斷。因此我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
第壹,看有形資產是否符合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規定的兩大特征,特別是使用壽命是否超過壹個會計年度。由於低值易耗品有“易損耗”的特征,作為固定資產應比低值易耗品耐用,即由固定資產磨損而造成的價值轉移要慢於低值易耗品價值的損耗轉移。
第二,看是否符合企業自己制定的內部統壹的判斷標準,即企業根據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規模、所使用有形資產的特點、數量、重要性及具體管理要求來制定的標準。即首先判斷低值易耗品是否真的屬於“低值”。而壹些具有固定資產特征的有形資產,即使使用期限超過壹年,但由於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通常應規定為低值易耗品,或者有形資產的價值較大但極易損耗,也應該作為低值易耗品特別是對固定資產的單項價值標準。
二、固定資產壹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記賬和計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以上政策,是適用於所的行業企業的,無非壹類是專門用於研發的、單價100萬元以內的儀器設備,壹類是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全部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這個政策出臺以後,很多會計認為,對以上固定資產,不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而且不考慮殘值壹次性計入成本費用,就是借:成本費用貸:應付賬款或銀行存款.其實這樣是非常不妥的.
壹、建議仍然通過進行"固定資產"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壹)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符合這兩個特征的固定資產,就應該用固定資產科目進行核算.
不在固定資產會計科目核算,既不符合上述準則,也很容易易造成資產流失.
二、建議仍然考慮預計凈殘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國家關於加速折舊的政策是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這裏的折舊,應該是剔除殘值以外的部分.對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應繼續合理確定預計凈殘值,這樣企業在處理符合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的資產時,與正常固定資產處理的方法保持了.
三、舉例分析:
2014年9月25日,某小型公司購進電腦壹臺,價值4200元,增值稅714元.價稅款壹並以支票付訖.電腦交付使用.企業按直線法折舊,該固定資產預計使用3年,預計殘值200元.
會計處理如下:
(1)購入時:
借:固定資產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714
貸:銀行存款4914
(2)對於加速折舊,剔除殘值後的金額,全額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 4000
貸:累計折舊 4000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三項註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對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筆者則就2個實務中的具體熱點問題進行分析。
1、“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方能扣除
財稅(2014)75號通知
第壹條規定,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由此可見,財稅(2014)75號通知對上述三種情形均“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這三種類型企業相關的固定資產要能夠“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就必須將相關固定資產的成本“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為此,企業必須在對相關固定資產成本作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後,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得到扣除。
值得說明的是,財稅(2014)75號通知並非是對加速折舊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而是對固定資產成本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必須以進行了相關會計處理為前提作出的規定。
還需說明的是,由於加速折舊導致企業的會計折舊額小於按照稅法計算的折舊額,出現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為此,企業應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調整該差異。
2、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需視情況處理
財稅(2014)75號通知對上述前兩種類型均規定了“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四條還規定:“企業按本通知第壹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則就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答記者問第十二條明確回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但必須註意的是,根據稅總64號公告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盡管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時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等必須已經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所以,企業如果還需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則必須同時對加速折舊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否則無法加計扣除。
3、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是否要保留殘值
財稅(2014)75號通知允許相關企業將有關固定資產“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為此實務中產生了兩大疑問:壹是由於相關固定資產仍在使用,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要不要保留殘值?二是如果不保留殘值,將會使得企業相關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為零,從而很容易使得相關資產遊離於賬外,這將不利於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而且,除財稅(2014)75號通知外,稅總64號公告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對稅總64號公告的解讀及答記者問也都未能回答這兩個問題,由此使得實務中對這兩大疑問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出現了不統壹。
從“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的規定還可以看出兩點含義:壹是企業要進行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二是稅法允許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固定資產成本僅是“不再分年度計算”的折舊,應該不包括殘值。
事實上,企業按照財稅(2014)75號通知和稅總64號公告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時,其采用的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也均需保留凈殘值,所以,如果對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保留凈殘值,這將使得企業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時對固定資產凈殘值處理的方法保持了壹致,確保了會計信息的口徑壹致和相互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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