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節約,這些電線還在業主家裏,由業主占有。結余後把電線帶走,改變了200米電線的占有,不僅是對加工承攬合同的違約,還是盜竊。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舉輕以明重,不得“擅自更換”,更不用說自己拿走,“保管不善”的過失要承擔責任,更不用說故意帶走。再比如對方的用電情況2.5平方的線就夠了,商家為了賺錢推薦4平方的線讓他買,然後又私自換成2.5的,也符合妳說的“只要求能滿足他需要的要求就好了。”但法律無論如何也不會認同這種不誠信的商業行為。
“理論上,如果不節約,這批線也是正常完全損耗,無剩余。所以業主也不管有沒有剩下東西,只要求能滿足他需要的要求就好了。”
如果加工承攬合同約定是由承攬人包工包料,那麽在按合同約定履行後節省的材料是公司的,員工可以帶走。但這電線由定作人付款後,已經是他的財產,故意浪費是在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行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節余的材料,本身就是對方基於妳方誠實信用履行義務後應有的合同利益,除非對方作出贈與或者拋棄的表示,否則無論如何都不會變成工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