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手術開始前,器械護士應對所有器械及敷料做全面整理,做到定位放置、有條不紊;與巡回護士***同清點器械、敷料等物品數目,唱點2遍,巡回護士將數字準確記錄在物品登記本上;術中臨時增加的器械或敷料,應及時補記;當關閉體腔或深部創口前,巡回護士、器械護士應清點登記本上各物品,並與術前登記的數字核對無誤;縫合至皮下時,再清點1次。2.器械護士應及時收回術中使用過的器械,收回結紮、縫紮線的殘端;醫生不應自行拿取器械,暫不用的物品應及時交還器械護士,不得亂丟或堆在手術區。
法律依據:《醫院手術部(室)管理規範(試行)》
第五條 醫院手術部(室)應當具備與醫院等級、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儀器設備、藥品、手術器械、相關醫療用品和技術力量,保障手術工作安全、及時、有效地開展。
第六條 手術部(室)應當設在醫院內便於接送手術患者的區域,宜臨近重癥醫學科、臨床手術科室、病理科、輸血科(血庫)、消毒供應中心等部門,周圍環境安靜、清潔。
醫院應當設立急診手術患者綠色通道。
第七條 手術部(室)的建築布局應當遵循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原則,做到布局合理、分區明確、標識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潔汙區域分開的基本原則。
手術部(室)應設有工作人員出入通道、患者出入通道,物流做到潔汙分開,流向合理。
第八條 手術間的數量應當根據醫院手術科室的床位數及手術量進行設置,滿足醫院日常手術工作的需要。
第九條 手術間內應配備常規用藥,基本設施、儀器、設備、器械等物品配備齊全,功能完好並處於備用狀態。
手術間內部設施、溫控、濕控要求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學管理和醫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 手術部(室)應當根據手術量配備足夠數量的手術室護士,人員梯隊結構合理。
三級醫院手術部(室)護士長應當具備主管護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5年及以上手術室工作經驗,具備壹定管理能力。二級醫院手術部(室)護士長應當具備護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3年及以上手術室工作經驗,具備壹定管理能力。
手術室護士應當接受崗位培訓並定期接受手術室護理知識與技術的再培訓。
根據工作需要,手術室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輔助工作人員和設備技術人員。
第十壹條 潔凈手術部的建築布局、基本配備、凈化標準和用房分級等應當符合《醫院潔凈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50333—2002》的標準,輔助用房應當按規定分潔凈和非潔凈輔助用房,並設置在潔凈和非潔凈手術部的不同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