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申請承擔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含健康檢查項目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具有預防性健康檢查資質;
(二)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具備與健康檢查相適應的檢查、化驗、設施設備和衛生條件;
(四)有主治醫師、主管技師或相應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完善的健康檢查制度;
(六)配置數碼照相和打印設備,對申請辦理健康檢查證明的人員頭像進行現場采集和打印;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具備健康檢查條件的機構應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檢查的原則,進行嚴格考核後確定。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確定承檢機構後十五日內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承擔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第六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的檢查項目進行檢查,出具真實的檢查結果,並在10日內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健康檢查人員所在單位和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二)使用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壹監制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
(三)依據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健康檢查費用;
(四)接受和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 從事餐飲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邯鄲市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單位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廚師及輔助人員、服務員、采購員、洗消、倉儲人員等崗位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第八條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康證明管理信息平臺,為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查詢服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健康檢查承檢機構、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對健康檢查有關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第九條 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應當按照下列項目進行:
(壹)既往病史;
(二)肝、脾觸診;
(三)皮膚檢查;
(四)胸部透視;
(五)痢疾、傷寒帶菌檢查;
(六)臨床上有疑似或壹年內有其他腸道傳染病史的,需加作相應的實驗室檢查;
(七)肝功能檢查,發現谷丙轉氨酶異常的應當檢查HAV-IgM(甲肝)、HEV-IgM(戊肝)。第十條 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壹次健康檢查。遇有突發公***衛生事件等特殊情況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增加健康檢查頻次。第十壹條 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餐飲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第十二條 患有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所列疾病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治愈後,需恢復從事直接接觸食品工作的,應當重新辦理健康證明。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人員對健康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檢查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承擔健康檢查的機構申請復檢。原承擔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在15日內作出復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