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報銷比例:門急診醫療費用:年度內(65438+10月1 ~ 65438+2月31)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在職職工部分累計超過2000元。結算比例: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內報銷50%,個人自付50%;壹年內,派遣人員門診、急診累計報銷最高限額為2萬元。
因意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緊急救治搶救標準的,由社保學會予以報銷。當事人可攜帶社會保障卡直接在醫療機構或藥品經營單位結算。
參保人發生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可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無責任人的被保險人意外傷害;
(2)經有關部門認定被保險人承擔部分責任的意外傷害;
(三)被保險人因他人違法行為受到傷害的刑事、治安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後,責任人未全額賠償,或者自傷害發生之日起滿六個月未破案,無法確定責任人的;
(四)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後,責任人未全額賠償的。
符合上述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不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隱瞞或欺騙,包括提供虛假外傷時間、地點、事故原因、治療過程、虛假證明材料、偽造外傷醫療文書;
(2)實施吸毒、使用管制藥品(醫生規定的除外)、打架鬥毆、酗酒等違法行為的;
(三)由責任人承擔,但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四)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
(五)從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6)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費用;
(7)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綜上所述,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發生的住院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照社會醫療保險住院待遇標準支付。兒童、大學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社會醫療保險支付100元以上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