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全面禁止銷售和燃燒
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
為消除火災隱患,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持續改善空氣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許昌市所有行政區域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2.壹年四季都沒有燃燒和煙火。
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壹)嚴禁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違反本通告生產經營的,由應急管理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2)嚴禁私自運輸煙花爆竹。違反本通告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65438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三)嚴禁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煙花爆竹。違反本通告規定,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違反本通告規定,由應急管理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銷售,處以1000元、5000元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5)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違反者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嚴格監管執法
(壹)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認真履行屬地責任,組織鄉鎮政府、村(居)委會、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全面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引導和監督管理。
(二)各級公安部門要牽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管、供銷等部門要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全面落實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任。加強重點領域、重點時段的監管執法。
(三)各級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管、供銷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執法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不嚴格履行職責,不作為或慢作為,依法給予紀律處分和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為110和12345。對群眾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將根據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給予獎勵。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許昌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20日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