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偽造或篡改病歷:病歷在醫療糾紛、部分人身傷害、民事刑事案件的處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受害人受傷的嚴重程度是加害人承擔或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故意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改變傷情程度而出具的偽證,直接影響法律上量刑的輕重,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嚴重幹擾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第三十七條醫師違反本法規定,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執業六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因不負責任延誤危重病人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事故的;
(四)未經本人檢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證明或者出生、死亡證明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疫情、重大人員傷亡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指揮的;
(十二)未報告醫療事故或者傳染病疫情,患者疑似受傷或者非正常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