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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有哪些規定?

《食品安全法》中關於保健食品的規定如下。手工復制粘貼難免會出現疏漏。請原諒我。

第七十四條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保健食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應當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造成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的原料目錄和保健食品允許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調整並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的名稱、用量和相應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首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的原料進口的保健食品和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和其他營養素的,應當報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務院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允許上市的產品。

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和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組織技術審查,對符合安全和功能要求的予以註冊;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決定批準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註冊的,應當及時將該原料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依法應當備案的保健食品,在備案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和保健功能的資料。

第八十二條?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註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註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並對註冊或者備案過程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應當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八十三條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特定人群專用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範的要求,建立與其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自檢,確保體系有效運行,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檢報告。

第壹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監督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類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a)嬰兒和其他特定群體的主要和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行為和按照註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行為,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和宣傳資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事故風險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

第壹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產品配方和生產工藝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分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的;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業,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業的。

除前款和本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壹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未取得批準文件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謀取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告;仍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清洗消毒,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準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的;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和標簽的;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檢報告的;

(十壹)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

(十二)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合格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未取得批準文件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壹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謀取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告;仍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五十二條鐵路、民用航空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法制定。

國境口岸食品的監督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軍隊專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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