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範圍為:居民醫保藥品目錄內的甲類、乙類藥品,以及允許支付的診療項目費用和支付部分診療項目費用的醫療服務設施。超出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城鄉居民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門診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鄭州市醫療保險門診報銷政策如下:
1、個人醫保參保人群調整:
(1)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參保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2)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2、個人醫保如何籌資:
(1)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主要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支持或資助;
(2)合理劃分政府和個人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提高個人繳費比例。
3.個人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的確定:
(1)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的需要,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壹的籌資標準;
(2)對現行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
(3)整合後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低於現有水平。
四、個人醫療保險保障待遇:
(壹)個人醫療保險保障待遇。個人醫保保障待遇:
(1)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壹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
(2)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
(3)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與現行水平持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4)進壹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
(5)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的差距。
5、新個人醫保的實施:
(1)各省要在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2)整合地區要在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
綜上所述,鄭州市醫保報銷分為三大類。其中,辦理異地住院報銷的,需準備住院結算發票(加蓋公章)、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加蓋公章)、醫保卡和出院記錄(加蓋公章)等材料,5個工作日後到當地醫保局辦理報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參加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