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開發區社會事務辦(局),市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市直醫療機構,市區有關醫院: 為進壹步加強全市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根據《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8號)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申請後,應當於5日內到場監督醫療機構銷毀行為。”的規定,現就全市醫療機構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銷毀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銷毀監督的機關 (壹)市直醫療機構、市區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銷毀監督機關為市衛生計生委。 (二)全市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過期、損壞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的銷毀監督機關為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二、銷毀監督的程序 (壹)申請。醫療機構擬銷毀本單位過期、損壞麻醉藥品 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時,填寫好《襄陽市醫療機構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銷毀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1),加蓋本單位公章,向銷毀監督機關提出銷毀申請。 (二)監督銷毀。 1.銷毀監督機關收到醫療機構提交的《申請單》後,應當在5日內,派出2名工作人員(以下稱為監督人)到醫療機構現場監督銷毀。 2.藥品銷毀後,醫療機構經辦人(不少於2人)和監督人現場在《襄陽市醫療機構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現場監督銷毀單》(以下簡稱《銷毀單》,附件2)上簽字確認。 3.監督人將《銷毀單》帶回監督機關加蓋監督機關公章後,將1份加蓋監督機關公章的《銷毀單》退給醫療機構。 (三)藥品銷毀後的處理。監督銷毀後的過期、損壞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由醫療機構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銷毀監督的檔案 監督銷毀工作結束後,銷毀監督機關和醫療機構分別將《申請單》和《銷毀單》按本單位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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