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違禁物品指導目錄》,違禁物品包括:
I.槍支(包括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和彈藥
1.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槍、步槍、沖鋒槍、防暴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槍、鋼珠槍、催淚槍等。
二、彈藥(含仿制品):如子彈、炸彈、手榴彈、火箭彈、照明彈、燃燒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毒氣彈、地雷、手雷、炮彈、火藥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等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2、其他:如弩、催淚彈、催淚槍、電擊器等。
三、爆炸物
1、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等。
2.煙花爆竹:如煙花、鞭炮、爆竹、摔炮、拉炮、砸炮、彩彈等煙花爆竹及黑火藥、煙火藥、發令紙、導火索等。
三、其他:如推進劑、發射藥、硝化棉、電點火頭等。
四、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及其容器
1、易燃氣體:如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機等。
2、有毒氣體:如壹氧化碳、壹氧化二氮、氯氣等。
3.爆炸性或窒息性、助燃性氣體:如壓縮氧、氮氣、氦氣、氖氣、氣溶膠等。易燃液體
5.易燃液體: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易燃物質
1.易燃固體:如紅磷、硫磺、鋁粉、閃光粉、固體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質:如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包括薄膜)、鈦粉等。
3.遇水易燃物質:如金屬鈉、鉀、鋰、鋅粉、鎂粉、電石(碳化鈣)、氰化鈉、氰化鉀等。
七、氧化劑和過氧化物
如高錳酸鹽、高氯酸鹽、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氯酸鹽、溴酸鹽、硝酸鹽、過氧化氫等。
八、有毒物質
如砷、砒霜、汞、鉈、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劇毒農藥等。
九、生化制品、傳染性、感染性物質
如病菌、炭疽、寄生蟲、排泄物、醫療廢物、屍體、動物內臟、肢體、未經硝化的獸皮、未經藥物處理的獸骨。
十、放射性物質
如鈾、鈷、鐳、鈈等。
十壹、腐蝕性物質
如硫酸、硝酸、鹽酸、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用具、非正當使用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非正當使用的易制毒化學品
1.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含罌粟殼、花、苞、葉)、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咖啡因鈉等。
2、易制毒化學品:如胡椒醛、黃樟素、黃樟素油、麻黃堿、偽麻黃堿、羥基亞胺、鄰酮、苯乙酸、溴苯丙酮、醋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柱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傳品
如含有反動、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穩定、宣揚邪教、宗教極端思想、淫穢等內容的圖書、刊物、圖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第十四,間諜器材
如用於獲取情報的隱蔽竊聽器材、照相器材、爆破收發器、壹次性密碼本、秘密書寫工具、電子監聽和截獲器材等。
十五、非法偽造物品
如偽造、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等。
十六、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
1.侵犯知識產權:如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音像制品權等。
2、假冒偽劣商品:如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兒童用品、電子產品、化妝品、紡織品等。
17、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
擴展資料
《快遞暫行條例》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等郵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法查驗快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查驗他人快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寄遞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下列內容:
(壹)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投遞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時,應當核對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載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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