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病歷;
(2)診斷證明書;
(3)出院記錄(出院小結);(4)X光片、CT片及報告單;
(5)手術記錄;以上五項材料為傷者傷殘鑒定所需要;(6)醫療費發票;
(7)用藥明細清單;
以上七項材料為傷者將來起訴所需要。
出院時要讓醫生開具:傷者可要求主診醫生在診斷證明書或出院小結中註明以下內容:
(1)加強營養;
(2)住院期間護理人數;
(3)出院後是否需要護理,護理期限;(4)出院後全休時間;
(5)出院後是否需拆除內固定裝置或拆除鋼板,拆除費用;(6)出院後是否需要繼續門診治療或定期復診。
出院後門診治療應註意事項:傷者很多時候出院後都需要定期看門診,這時候最需要註意的事情是讓醫生在門診病歷上註明就醫情況,並保留好看門診費用收據。如果僅有看門診費用收據,由於無法證明看門診與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存在關聯性和必要性,法院往往會不支持該費用。
害人出院時需要復印或具備如下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X光片、CT 片及報告單等。上述資料在受害人醫藥費結清後,醫院都會予以提供;如原件需保存在醫院的,醫院會提供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